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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业务政策调整便民服务问答
时间:2017-11-20 15:35 浏览次数: 来源: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字号:[ ]

          1.问:为什么要进行业务政策调整?

答:按照十九大报告指出的“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这一明确定位,我中心坚决贯彻落实省、市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的决策部署,以“一切为了群众”为出发点,再次分析瞄准群众对住房公积金服务的更高需求,创新谋划思路举措,结合实际,加大力度推进业务改革,努力实现住房公积金平衡协调的互助、保障、融通功能,全力提升群众到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事务的体验感、便利感和获得感”。

2. 问:为什么推出按月分期等额本金还款方式?

答:近几年,越来越多的群众向我们提出了“等额本金”还款方式的需求,他们认为等额本金还款方式因为在前期的月还款额度较大,而后逐月递减,适宜自己家庭的经济收入结构,若家庭经济收入增加可提前还贷时,可减轻其贷款利息支出。考虑这一现实需求,同时保证以还款能力计算贷款额度时不降低可贷额度,我管理中心对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增加推出按月分期等额本金还款方式。选择按月分期等额本金还款的,其月贷款还款能力不受以借款人及配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收入的55%的还贷比例限制。

这项政策特别要注意的是:选择按月分期等额本金还款的,其额度、贷款期限先按照等额本息还款方式计算,目的是平衡“按月分期等额本金”和“按月分期等额本息”两种还款方式的贷款权益相对一致,又要确保职工总体还款压力不超过工资收入的55%的上级监管规定。但选择按月分期等额本金还款的,其月贷款还款能力是不受以借款人及配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收入的55%的还贷比例限制。

这项调整让群众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适宜自己家庭的经济收入结构,若家庭经济收入增加可提前还贷时,可减轻其贷款利息支出。

3.问:已贷款是否都可以选择等额本金还款方式?

答:推出按月分期等额本金还款方式后,新申请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职工可选择按月分期等额本金还款方式。

考虑和合同履行的连续性和贷款安全,已签订借款合同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得变更还款方式。

4.问:为什么上浮绿色建筑类型住房可贷额度?

答:这次我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对职工家庭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经市住建部门认证为二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全装修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在计算后的贷款额度基础上可上浮10%的支持,主要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办公室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推进绿色建筑和建筑工业化发展的补充意见》的文件精神,发挥住房公积金差异化政策支持功能,支持个人利用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符合二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和全装修等条件的商品住房,形成住房绿色消费观念和氛围,助推生态文明建设。

5.问:推出职工提前偿还部分贷款本金的还款方式选择,职工如何选择?是否可以减少今后的每月还款金额?

答: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普遍较长,在这期间许多家庭的经济收入情况发生变化,因此我们本着贴近群众需求,充分考虑还款实际,设定增加贷款还款弹性,借款人在提前部分偿还贷款后,结合自身家庭的经济收入实际情况,可选择减少月供贷款期限不变或者缩短贷款期限月供不变的方式进行偿还贷款剩余本金。

这种调整对于职工来说,可结合自己家庭收入变化的实际情况,选择减少月供或缩短期限,体现了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合理化、多样化的发展趋势。

6.问:为什么要规范计算贷款额度的缴存比例?

答:目前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的比例为5%-12%,以相同年龄、相同月缴存额缴存的职工为例,因缴存比例的不同推算其缴存工资基数会有高低,出现了低缴存比例的职工比高缴存比例的职工,可获得更多的贷款额度,公平性不足问题逐渐显现。

为体现缴存职工权利义务相对平衡原则,因此要规范计算贷款额度的缴存比例:对低于所在地县(市、区)正常(泰顺10%,其他各县市区12%)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办理缴存手续的职工,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其可贷额度按照所在县(市、区)正常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计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可贷额度。

实施这项政策后,一些低于12%缴存比例的职工,特别是有涉及的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其他灵活就业人员、非公企业的一些职工要注意了,要规范自己的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以获得更加公平的贷款额度。

7.问:为什么启动内转还贷业务

答: 2015年10月,为缓解我市公积金资金压力,加大推进“公转商”贴息贷款业务的力度,全市暂停了内转还贷业务。虽在一定程度上有效缓解了资金压力,但增加了群众跑的次数和窗口的压力,群众反映强烈。

因此,我管理中心以群众少跑路、不跑路为宗旨,以全面落实“最多跑一次”改革任务为基点,决定在提取留存余额的基础上开启了“按月内转还贷”业务。并启动住房公积金综合信息管理系统相关模块的升级开发,完成后将创新推出公转商贴息贷款“按月还贷提取”业务,将这项便民措施覆盖到全体缴存职工。

8.问:调整后,按月内转还贷业务规则是怎么样的?

答:职工委托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业务按“新、老协议”进行区分管理:职工委托按月提取偿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原已签订“委托按月提取内转还贷协议”的,继续按原协议执行;未签订协议的,开启办理新的“在提取留存余额基础上的委托按月提取内转还贷业务”; 职工按月归还公转商贴息贷款本息委托提取的,开启公转商贴息贷款的“按月还贷提取”方式,即:借款人还款账户(银行卡)当月扣款后,再根据当月的月还贷款本息将其(借款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于次月提取划转到借款人还款账户(银行卡)。

9.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如何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答:为贯彻落实省建设厅等9部门、温州市住建委等6部门联合“关于进一步推进我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按照省建设厅“缴存公平、使用公平、受益公平”的原则,加大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使用受益面,支持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提取。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业主,可以在签订施工安装协议之日起的12个月内,凭身份证、结婚证、工程规划许可证、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施工安装协议和费用筹集分摊方案,申请提取本人及其配偶名下的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费用筹集分摊方案的分摊金额的政策。

10.问:怎样完善贷后提取留存余额政策?

答:为了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归集储蓄功能,保障住房公积金资金池充盈和可持续,以支持住房公积金互助金融功能的发挥,2015年,我中心实施贷款后职工使用提取缴存账户中住房公积金要留存余额的政策,实施后,作用明显,但存在一些不平衡、不合理。为此,我中心进行深入调研分析后,针对群众提出的意见,进行局部修改调整:已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含公转商贴息贷款)且未结清的职工家庭(借款人及配偶),除退休销户提取、困难职工提取以及重大病提取外,申请其他住房消费提取时,现行的“借款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都需留存余额”调整为“借款人留存余额,暂停配偶留存余额”;现行的“借款人及配偶缴存账户中应留存最少12个月的月缴存额”调整为“借款人缴存账户中应留存最少12个月的贷款登记时的月缴存额”。调整后,借款人配偶申请提取缴存账户中原留存的余额,需符合现行可提取的相关规定。

简单地说,就是对已贷款职工的配偶在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不再实行留存余额政策。借款人配偶申请提取缴存账户中原留存的余额,需符合现行可提取的相关规定。

11.问:为什么要增加购房提取次数限制?

答:近几年,我市出现了缴存职工实际并无真实购房的行为,却通过给予中介机构一定的费用来运作,以小套型住房交易的形式,提供相应购房交易材料,套提住房公积金。该行为扰乱了住房公积金正常业务秩序,为了遏制套提住房公积金现象。出台对在12个月内多次交易过户的同一套住房,管理机构12个月内原则上只核准一次购买该套住房的提取申请,若申请提取时该套住房已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商业银行住房按揭贷款(办妥抵押或已发放)或购房人提供购房自住材料并经管理机构核实确认的除外。

这样既能防控骗提、套提住房公积金,又能合理支持职工购建房。

12.问:与原单位解除了劳动合同,但公积金贷款还没有结清,现打算自己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是按原单位缴存的比例继续缴存吗?

答:现行城镇个体工商业户、自由职业者以及因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丧失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条件的职工,贷款后停缴现象突出。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后管理,促进催缴工作,我中心分析总结近几年停缴催缴情况,对贷款后缴存标准做出进一步明确,提高贷后缴存率。

已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未结清)的城镇个体工商业户、自由职业者以及因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丧失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条件的职工,按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标准和当地正常缴存比例(泰顺各10%,其他各地各12%)计算当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个人全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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