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公积金〔2017〕10号
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洞头分中心 关于认真做好全区2016年度住房公积金 验审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推行和不断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进一步加强公积金管理,切实维护广大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在全区开展2016年度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情况验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验审目的 通过验审工作,掌握我区各有关单位建立和执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情况,检查是否依法足额、按时缴存住房公积金,维护广大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合法权益。 二、验审范围 全区范围内已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 三、验审内容 1、单位各类人员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及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情况; 2、单位未按规定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和未严格执行住房公积金的有关管理规定的情况及原因; 3、按规定建立、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计划安排。 四、验审办法 2017年7月30日之前,单位以书面申报办法上报,验审合格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本中心在其《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证》副本的“年检记录”栏上加贴年检标识;本年度新增(未取得缴存登记证)单位,经验审合格后发放《缴存登记证》;对验审不合格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分中心在其按规定整改后,给予办理年审合格手续。 五、单位验审需提供的资料 1.《温州市住房公积金年度验审报告书》(2016年度); 2.《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证》(副本); 3.《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4.2016年度劳动情况(职工人数、工资)证明; 5.单位经办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6.单位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附件:温州市住房公积金年度验审报告书
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洞头分中心 2017年6月22日
温州市住房公积金年度验审报告书
(2016年度)
单 位 名 称: (盖章)
住房公积金账号:
经 办 人姓 名:
联 系 电 话:
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印制
填 表 说 明 1、本年度住房公积金验审报告书用于依照《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的规定已建立住房公积金的单位。 2、本报告书要求使用黑色或蓝色钢笔正楷填写,笔迹应清晰工整。 3、党政机关不需填报批准设立机关。 4、2013年12月末在职职工人数等数据要与上报统计部门的数据相同。 5、单位对未建立住房公积金的人员情况及欠缴必须做出具体原因说明。 6、填报带“﹡”号的“单位经办人”和“单位地址”时,如比照去年内容有变更,请括号说明。 7、社会保险参保人数按在职职工对应人数情况填写。 8、请在单位性质 栏内选择填写以下代码: 01 国家机关 03 全额拨款事业 04 差额拨款事业 05 自收自支事业 07 军队 09 社会团体 11 国有企业 12 集体企业 13 股份合作企业 14 联营企业 15 有限责任公司 16 股份有限公司 17 私营企业 18 其他企业 21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22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23 外资企业 24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31 个体经营户 32 自由职业者 41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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