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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公开 业务介绍
关于明确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若干业务口径的通知
时间:2019-03-06 14:34 浏览次数: 来源: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字号:[ ]

关于明确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若干

业务口径的通知

各分中心、管理部,各处室: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住房公积金使用管理机制,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根据有关政策文件精神,现就提取贷款业务政策执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明确相关业务口径如下:

一、简化提取、贷款相关业务申请材料

(一)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提取。根据《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落实措施》(温市规办字〔2018〕28号)“将既有住宅的加装电梯,归类为审批豁免清单范畴,免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申请提取时,取消提供“工程规划许可证”,其他申请材料不变。

(二)因重大病家庭严重困难提取。缴存职工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因患重病大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申请提取时,取消提供“经职工所在单位核实的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报告”,其他申请材料不变。

(三)终止劳动关系提取。缴存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账户封存满半年的,申请提取时,取消提供“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或失业证”,其他申请材料不变。

(四)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贷款。职工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以“申请贷款的房屋造价不高于以市管理中心公布的每平方米建造成本最高控制价与建筑面积进行计算的总价。”来替代“项目工程造价预算(建造工程费用的预算或决算报告)”,其他申请材料不变。

二、明确提取、贷款相关业务执行口径

(一)异地转移和离职提取。异地转移和离职提取政策中的“缴存职工”,执行中不审核职工户籍地,统一执行“缴存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先办理个人账户的封存。账户封存期间,在异地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稳定缴存半年以上的,办理异地转移接续手续;未在异地继续缴存的,封存满半年后可提取”规定。

(二)缴存地、户籍地。“重点支持职工及配偶在缴存地或户籍地购买家庭首套住房和第二套改善型住房及偿还住房贷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政策中“缴存地、户籍地”的认定均以地级行政区范围为界。

(三)异地贷款缴存时限。异地贷款业务中原以异地缴存证明中载明的“最近连续缴存时间”为据计算缴存时限确定倍数, 调整为以异地缴存证明中载明的“职工缴存开户时间”为据计算缴存时限确定倍数。

(四)贷款发放到第三方账户。贷款发放到第三方账户的,在贷款申请时须提供第三方账户持有人的身份证和卡号复印件。

三、其他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9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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