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2330300769628796Q/2019-00053 | ||
组配分类 | 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 |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生成日期 | 2019-05-2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问: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如何确定? 答: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由单位缴存额和职工缴存额两部分组成,分别按职工月缴存工资基数乘以缴存比例确定。职工月缴存工资基数根据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新参加工作和调入的职工,以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为缴存基数。 当前年度的缴存标准(2018): (1)缴存基数范围:3709元—18544元/月(14年57号文件规定的,按最低工资标准建缴的除外,1660—2010元不等) (2)缴存比例范围:5%至12%。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缴存比例按12%执行。企业、民办非企业缴存单位可在5%至12%区间内,自主确定比例,不再履行报批手续。 (3)个人自愿缴存的,月缴存额范围:892元—1484元/月。 注:2017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181.25元。 问:现在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是多少? 答: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和最低(保底)额度的确定由原按借款人职工家庭确定单一额度方式调整为按职工家庭借款人及配偶双人缴存、单人缴存住房公积金两种情形分别确定。同时根据借款夫妻双方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和年龄、房屋总价、房屋结构、房龄、缴存余额、个人信用、住房套数、贷款比例、当地可贷额度区间等因素综合考虑计算,具体准确计算需要借款人带身份证及购房材料到管理机构窗口咨询。 各县(市、区)贷款额度汇总表
贷款比例表
注:房龄在30年(不含30年)以上或房屋结构为木结构或砖木结构的,贷款最高比例不得超过所购房屋总价的50%。 问:现在公积金贷款对贷款次数有控制吗? 答:职工家庭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已使用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含公转商贴息贷款、异地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2次的,暂停其第3次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申请。 问:职工生活困难是否可提取住房公积金,需要什么手续? 答:根据三种不同情况造成生活困难的原因,提取手续分别是: (1)低保、特困人员:提供低保证或者特困证,提取额度不得超出民政部门发给的最低生活补助标准。 (2)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提供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或失业证、经职工所在居(村)民委员会和街道办事处核实后的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报告。 (3)因重病大病造成家庭生活困难:提供职工本人或配偶或其直系亲属患重病大病的诊疗证明书、医疗费用结算凭证、配偶或直系亲属关系证明、经职工所在单位核实的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报告。提取额度不超过实际支付费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