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2330300769628796Q/2019-00052
组配分类 部门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生成日期 2019-05-2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文号 温公积金〔2018〕72号
统一编号 ZJCC16-2019-2001
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规范改进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的通知
时间:2019-05-29 15:10 浏览次数: 来源: 作者: 字号:[ ]

为贯彻落实“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及建立租购并举住房制度的精神,保证我市住房公积金制度稳健运行,维护缴存职工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浙江省财政厅、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省公安厅《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公安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148号)的规定,现就规范改进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通知如下:

一、重点支持职工及配偶在缴存地或户籍地购买家庭首套住房和第二套改善型住房及偿还住房贷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在非缴存地、非户籍地购房及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除已获得当地住房公积金贷款(含公转商贴息贷款)外,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对异地购房提取和异地还贷提取,取消原“须提供职工或配偶及直系亲属在当地的户籍证明或近一年以上在当地的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规定。

二、本市户籍缴存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先办理个人账户的封存。账户封存期间,在异地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稳定缴存半年以上的,办理异地转移接续手续;未在异地继续缴存的,封存满半年后可提取。暂停执行“本市户籍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满五年”和“职工连续失业两年以上且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的“五年”和“两年”的情形规定。

三、对同一人多次变更婚姻关系购房、多人频繁买卖同一套住房、非配偶或非直系亲属共同购房等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要严格审核住房消费行为和证明材料的真实性。

四、对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职工,要在个人公积金账户记载其失信记录,实施失信信息监管,五年内不得核准其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的申请;个人账户转移时,其失信信息一并转移。对已提取资金的,要责令限期全额退回,对逾期仍不退回的,列为住房公积金严重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

五、本通知自2018年11月15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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