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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公开 政策解读
索引号 12330300769628796Q/2020-00040
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生成日期 2020-01-1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关于《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规程》的政策解读
时间:2020-01-15 19:48 浏览次数: 来源: 作者: 字号:[ ]

现就《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规程》作如下解读:

一、制定的必要性

制定全系统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等2个行政规范性文件,一方面是为了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法治政府建设的要求,另一方面也是健全和完善我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制度建设,保障和推动工作开展的实际需要。

(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2018年5月和12月,国务院办公厅先后出台了《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和《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2018年12月,省政府修订了《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并于今年2月1日起施行。上述文件和规章,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管理提出了很多新的要求,如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核、公平竞争审查、集体审议、建立“三统一”制度(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开展文件解读、定期清理等。近年来,厅本级在实际工作中均严格落实上述规定,但从全系统情况来看,不少单位还缺少相应的制度规范,有必要在省级层面出台系统内的统一管理规范。

(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规程。2016年,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原省法制办印发的《浙江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试行)》,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提出了法制审核要求。我厅于2017年初,制定了《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行为法制审核办法》,对厅本级作出的行政行为的法制审核做出了规范,执行情况较好。但对于全系统来说,相关制度并不健全,审核的范围、内容、程序等都不明确,亟需规范。

二、主要内容

(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一是细化了规范性文件起草过程中征求意见的要求,如对征求公众意见的载体、期限和程序作出了明确规定,如文件内容涉及企业的,要求征求相关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二是明确了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重大政策制定和制度调整进行风险评估的要求,并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制定应对预案;三是进一步细化了文件报送合法性审核的材料要求,对审核的内容和时限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四是对合法性审核意见种类及法律顾问、公职律师、专家协助审查作出规定;五是丰富集体审议和决定的形式,除会议讨论外,内容较为简单的文件可以通过会签形式集体审议,提高工作效率;六是增加有关“三统一”的程序规定和工作要求,特别是对文件发布以及解读和解释作出了具体规定,并规定了最长有效期;七是强化对文件实施情况跟踪、分析的要求,明确修改、废止或者宣布失效的具体情形;八是提出了严控发文数量和精简文件内容的要求,不再制定内容重复或者没有实质性内容的文件,对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已经规定的内容,不再重复表述;九是强调了文件内容要严格落实公平竞争审查,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不得增加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条件。

(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规程。重点是明确了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范围,主要是两大类五种情形,一类是相对具体的规定,如通过听证程序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和行政处罚决定,以及相对较为严重的行政处罚决定,例如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产停业,对个人处以5000元以上、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50000元以上的罚没决定。另一类是相对抽象的规定,如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行政执法决定,以及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第三人重大权益的行政执法决定。并增加兜底条款,但其适用范围仅限于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行政执法决定。此外,还规定全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可以根据本规程,结合自身实际制定本单位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目录,推行清单化管理。此外,规程还进一步细化了法制审核的材料要求,对审核的内容、时限、方式、审核意见和争议也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政策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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