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2330300769628796Q/2020-00041 | ||
组配分类 | 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 |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生成日期 | 2020-03-1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废止 |
各缴存单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分中心、管理部: 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关于妥善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建金〔2020〕23号)及省建设厅 财政厅 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关于做好妥善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相关工作的通知》(浙建办〔2020〕25号)文件精神,切实减轻疫情对企业和职工的影响,现就具体操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具体措施。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在与企业职工充分协商一致的前提下,可按规定申请在2020年6月30日前缓缴或停缴住房公积金。 (二)申请对象。温州市范围内符合申请条件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企业。机关、事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等其他单位除外。 (三)申请材料。 1、填报《温州市住房公积金企业缓缴申请表》或《温州市住房公积金企业停缴申请表》。 2、提供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决议书,决议书中需说明企业存在的困难及职工审议表决通过等情况。 (四)申请方式。企业可登录温州市住房公积金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网站“办事指南—下载中心”,下载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的申请表,填报后按以下途径向中心提交申请: 1、线上申请:企业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温州市公积金中心网厅)上传材料提交预审,中心各分中心、管理部预审通过后通知企业邮寄材料(具体办理流程和所需材料见网站“办事指南”),收到材料后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并将审批结果短信告知企业。 2、线下申请:企业持申请材料就近至中心各分中心、管理部窗口(市民中心或政务服务中心)办理。 (五)其他事项。 1、符合申请条件的企业,可申请到2020年6月30日前缓缴或停缴住房公积金。缓缴或停缴不影响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2、缓缴或停缴不能同时申请,具体以审批结果为准,并从审批当月起生效。 3、申请缓缴或停缴的企业,需与职工协商一致并做好解释工作,接受职工监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4、倡导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线上途径办理,避免办事集聚。 二、欠缴 2020年2月至6月期间,受疫情影响缴存住房公积金存在困难未能及时缴纳的单位和自愿缴存者,允许在2020年7月31日前“逾期补缴”。其间,单位和所属职工视同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申请贷款时不受影响。 三、延长业务材料时限 受疫情影响,职工未能在规定的住房消费时限内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业务的,可延期至2020年6月30日前办理。 四、无房租赁提取额度 职工因无房租赁住房支付房租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每月提取额度最高由不超过1000元提高至不超过1200元。 五、贷款逾期 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一线医务人员和因感染新冠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疫情防控需隔离观察人员及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职工及其配偶,在2020年2月至6月期间,住房公积金贷款(含公转商贴息贷款)未能正常还款的,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不计罚息。 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0年3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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