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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公开 政策解读
索引号 12330300769628796Q/2021-00019
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生成日期 2021-07-2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温公积金〔2021〕41号
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若干业务政策规定的说明
时间:2021-08-16 17:44 浏览次数: 来源: 作者: 字号:[ ]

一、调整提取业务相关政策规定

(一)统一提取业务的住房消费时限要求。现行的公积金住房消费提取政策,对住房消费的时限要求按照是否办理了公积金贷款分别设置了消费之日起6个月和12个月,即办理了公积金贷款的,可在6个月内向管理机构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未办理公积金贷款的,要在12个月内向管理机构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政策原意是对已享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相应减少提取权益,以平衡未使用公积金贷款职工的权益。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区别设置对提取的金额并不产生影响,反而人为设置了提取难度,造成职工难以区分而疏忽超期,无法提取公积金时有发生。基于以上原因,统一公积金提取申请时限。

(二)支持老旧小区改造提取住房公积金。目前我市已出台了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支持老旧小区改造的政策。2020年建设厅、财政厅、人行杭州支行印发《关于改革完善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的通知》(浙建金监〔2020〕56号),通知要求支持老旧小区改造提取住房公积金,为贯彻落实浙建金监〔2020〕56号文件要求,完善我市住房公积金支持老旧小区改造政策体系,出台相关政策,具体如下:“缴存职工及其配偶、直系亲属既有住宅列入县(区)级以上政府老旧小区改造计划,并已实施改造的,凭不动产权证、既有住宅列入县(区)级以上政府老旧小区改造的计划、老旧小区改造开工单、老旧小区改造个人支付费用等材料,其实施改造计划中个人分摊支付的费用,可申请办理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提取的总金额不得超过该套自住住房负担支付费用总额。”

二、调整贷款业务相关政策规定

(一)统一市区贷款额度。我市现行的最高贷款限额政策是按照县(市)、区的工资水平、房地产价格水平、所在地住房公积金资金流动性等因素分别确定,原洞头区最高贷款额度为“双职工60万,单职工40万”,而市区(鹿城、瓯海、龙湾)最高额度为“双职工70万,单职工50万”。随着市区一体化的不断推进以及瓯江口产业集聚区的开发建设,洞头区、瓯江口与龙湾区房地产价格趋近,职工流动加快,两区交叉异地购房增多,市区住房公积金资金实行统一核算等等,两地不同的贷款最高额度控制,不利于职工购房支持、不便于市区业务通办管理、房地产预期引导不平衡。为此,根据市区住房公积金资金流动性预测,先行统一市区(洞头、龙湾、瓯海、鹿城)的最高贷款额度控制。

(二)取消逾期情况说明及银行确认逾期清单。从实际审批情况来看,个人征信报告信息上已经体现出借款人(共同借款人)的逾期情况,提供逾期情况说明及银行确认逾期清单已显没必要。为了减少缴存职工不必要的跑路,按照“减事项、减材料、减环节”的改革要求,取消温公积金〔2014〕82号关于需要提供“逾期情况说明及银行确认逾期清单”的规定。

三、进一步加大高层次人才公积金贷款优惠政策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落实稀缺人才安心落户温州,助力我市“百万人才聚温州”有关工作部署,加大力度支持博士以上人才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力度,结合我市实际。

一是调整我市高层次人才贷款优惠政策,将“我市A、B类高层次人才在温州市区、各县(市)首次购买自住住房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其可贷额度在按规定比例支付首付款后,贷款最高额度可按贷款地住房公积金双人缴存最高贷款额度上浮50%申请贷款。C、D、E类高层次人才购买自住住房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其可贷额度在按规定比例支付首付款后,可按贷款地住房公积金双人缴存最高贷款额度申请贷款。”调整为“我市高层次人才在温州市区、各县(市)购买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其可贷额度在按规定比例支付首付款后,贷款最高额度可按贷款地住房公积金双人缴存最高贷款额度申请贷款。其中,我市A、B类人才购买在温州市区、各县(市)购买家庭首套自住住房的,在按规定比例支付首付款后,可全额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我市C、D类人才和具有博士学位的E类人才在温州市区、各县(市)购买家庭首套自住住房的,在按规定比例支付首付款后,其可贷款额度可按贷款地住房公积金双人缴存最高贷款额度上浮50%申请公积金贷款。以上关于高层次人才贷款额度的优惠政策,每人每户最多只享受一次。”

二是延长高层次人才购房提取的消费时限,将“高层次人才购买温州市行政区域内的自住住房,自购房之日起的24个月内可提取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调整为“高层次人才购买温州市行政区域内的自住住房,自购房之日起的3年内可提取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以上政策经2021年6月24日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四届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1年7月26日

政策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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