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2330300769628796Q/2023-00044 | ||
组配分类 | 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 | 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生成日期 | 2023-03-24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一、制定背景 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作为住房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住房实物分配方式向货币化分配方式转变的重要过程,在支持职工住房消费和改善居住条件上发挥了重要作用。 当前我国以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非全日制等新业态灵活就业群体有2亿人之多,为支持灵活就业人员住房消费,助力灵活就业人员改善住房条件,国务院印发《“十四五”数字经济发展规划》中提出,健全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制度和劳动者权益保障制度,推进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国家发改委、住建部等21个部门联合印发的《“十四五”公共服务规划》也提到,鼓励灵活就业人员参与住房公积金制度。 我市民营经济发达,域内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非全日制等灵活就业人员群体众多、参与公积金制度需求巨大。2017年开展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试点,当时出台《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试行)》,经过四年多的探索实践,积累了一定的管理经验,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益。但随着时间的不断发展,尤其是在我市被确定为住房公积金助力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部省合作联系点后,结合实际管理职工出现的问题,先行出台暂行办法运行并结合运行的情况在进行灵活就业人员管理办法的完善和向住建部报批将更具有改革的现实意义。 二、政策依据 (一)《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第一条明确“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可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工资基数按照缴存人上一年度月平均纳税收入计算。” (二)《浙江省城镇住房发展“十四五”规划》(浙建计〔2021〕19 号)第八点第(三)点指出“探索自愿缴存制度,试点相对灵活的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鼓励非公单位、灵活就业人员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三)《关于打造住房城乡建设高质量发展省域样板推进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行动方案(2021-2025年)》(浙建办〔2021〕48号)第二点第(一)点第2点指出“改革完善住房公积金缴存、贷款、准备金等政策机制,扩大灵活就业人员等群体的受益覆盖面。” 三、主要内容 《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共二十一条。 (一)第一条至第四条,分别说明了灵活就业人员缴存的目的依据、《办法》的适用范围、 自愿缴存人员定义、自愿缴存原则及适用对象的权利和义务等。其中规定了申请条件:在本辖区有相对稳定的经济收入来源;年满16周岁且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二)第五条至第十一条,涵盖了灵活就业人员账户设立、缴存基数与比例范围、起缴年月、基数与比例调整、汇缴方式等相关内容。其中规定了每位灵活就业人员只能以自愿缴存名义开设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个人自可申请参照企业管理设立单位账户。 (三)第十二条至十八条,包括了提取、注销、停缴管理、贷后停缴管理等相关规定。其中灵活就业缴存者办理提取与单位职工一致,按照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相关规定办理。 (四)第十九条至二十一条,明确了管理机构职责、《办法》未涉及事项的执行、实施时间以及负责解释部门。 四、相关问题解答 (一)灵活就业人员如何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可向辖区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管理部或分中心)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具体渠道: 线上办理:符合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可通过“浙里办APP—住房公积金—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点击进入,根据页面提示填写内容提交,即可实现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掌上办、指尖办。 线下办理: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受托银行借记卡,到辖区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并与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二)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比例如何确定和调整?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按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2021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9403元)的60%至300%区间内自主申报;缴存比例在10%至24%区间选择,参照企业单位缴存的,按照单位和个人在5%至12%区间选择同一比例。 如小明个人缴存,选择的月缴存基数为上一年度平均工资的60%,缴存比例为10%,小明每月最低须缴=(9403×60%×10%)(四舍五入进元)=564元。 如小华个人缴存,选择的月缴存基数为上一年度平均工资的300%,缴存比例为24%缴存公积金,小华每月最高可缴=(9403×300%×24%)(四舍五入进元)=6770元。 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每年调整一次(每年年度7月至下一年度6月),按照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每年公布的调整时间进行调整。 (三)个体工商户缴存住房公积金扣款方式有哪些? 个体工商户缴存住房公积金,可选择委托银行对私划扣、在窗口柜面送缴。参照企业单位缴存的,应选择“小额特约委托收款”方式进行缴存。 1.委托银行对私划扣缴存的,个体工商户缴存人可携带工、农、建、农商四家其中一家银行的I类借记卡,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委托按月从个人银行账户上划扣资金缴存。 2.窗口柜面送缴的,个体工商户缴存人可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窗口柜面一次性送缴半年或一年的缴存额(银行卡刷卡)。 3.小额特约委托收款缴存的,个体工商户缴存人应签署《小额支付系统定期借记业务特约委托收款协议书》(三方协议),委托银行按月从个体工商户银行账户上划扣缴存资金(含个人缴存和单位为个人缴存)。 (四)个人不想继续缴存公积金,可以申请停缴吗? 灵活就业缴存人员没有个人住房公积金(含公转商贴息贷款)在贷贷款的,若不想继续缴存公积金,经本人提出申请,公积金中心审核后,便可办理停缴手续,退出缴存。若已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则须按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相关规定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 (五)退出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后,如何提取? 灵活就业缴存人员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满6个月的,可申请一次性提取账户余额并注销账户。(具体操作:打开“浙里办”APP,选择“公积金”模块,点击“公积金提取”—“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重新就业满五年或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提取住房公积金”选项,人脸识别后进入办理。) (六)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注销后,还可以再次申请开通吗? 灵活就业人员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并注销账户的,自注销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再以灵活就业人员名义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累计三次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并注销账户的,不得再以灵活就业人员名义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 (七)灵活就业缴存人员被单位录用后,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可转移吗? 灵活就业缴存人员被单位录用后,可向公积金中心申请办理个人账户转移接续手续,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至新工作单位,其缴存年限、缴存余额合并计算。离开温州地区就业的,可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办理个人账户转移接续手续。 (八)灵活就业缴存人员住房公积金的使用与单位缴存职工有没有区别? 灵活就业缴存人员申请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的,参照我市现有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执行,与单位缴存职工没有任何区别。 五、解读单位和联系人 解读单位: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联系人:潘琪 联系电话:0577889991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