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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公开 业务介绍
关于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若干业务政策的公告
时间:2023-09-14 14:49 浏览次数: 来源: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字号:[ ]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推动住房公积金助力共同富裕示范区部省合作联系点建设,服务稳岗就业、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结合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实际,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四届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若干业务政策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最高年龄政策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登记审核时借款人的最后一期还款年龄从不超过60周岁调整为不超过65周岁,实际放款日与到期日以借款借据为准。

二、取消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人提取留存政策

取消“已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含公转商贴息贷款)且未结清的职工家庭,借款人缴存账户中应留存最少12个月的贷款登记时的月缴存额”的规定。取消后,借款人申请提取缴存账户中原留存的余额,需符合我市现行可提取的相关政策规定。

三、提高购买绿色建筑住房的可贷额度政策

缴存人家庭购买经住建部门认证的绿色建筑住房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贷额度在按规定计算后的贷款额度基础上上浮10%,上浮后不受贷款还款能力不得超过借款人及配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收入的60%的限制,但不得超过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

四、完善支持高层次人才贷款额度政策

我市高层次人才中非博士学位的E类和F类人才在温州地区购买住房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在按规定比例支付首付款后,可贷额度按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的双人缴存最高贷款额度计算,每户最多只享受一次。A、B、C、D和E类具有博士学位的人才按原规定执行。

五、完善支持多孩家庭贷款额度政策

1.按照国家生育政策生育二孩(2016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的缴存人家庭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贷额度在按规定计算后的贷款额度基础上上浮20%,上浮后不受贷款还款能力不得超过借款人及配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收入的60%的限制,不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的限制。

2.按照国家生育政策生育三孩(2021年5月31日以后出生的)的缴存人家庭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贷额度在按规定计算后的贷款额度基础上上浮50%,上浮后不受贷款还款能力不得超过借款人及配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收入的60%的限制,不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的限制。

六、支持新市民青年人安居乐业政策

1.全力支持新市民、青年人“全额提”、“随时提”租住住房,改善居住水平,年龄未满35周岁(非温州地区户籍)的新市民、青年人,在以县(市)行政区域划定的缴存地范围内(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洞头区作为一个缴存地区域范围)无自有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可按照本人住房公积金申请时实际月缴存额全额提取住房公积金(最长提取月份按不超过其上一次无房租赁提取至本次无房租赁提取的间隔月份计算)。

2.年龄未满35周岁的新市民、青年人,在县(市)行政区域内(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洞头区作为一个区域范围)购置家庭首套住房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可贷额度在按规定计算后的贷款额度基础上可附加5万元共富安居额度,附加后不受贷款还款能力不得超过借款人及配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收入的60%的限制,不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的限制。

3.缴存人因无房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租赁运营机构住房的,可凭租赁合同、租金支付凭证等材料,按实际支付租金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

七、其他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前政策规定与本公告不一致的执行本公告。

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3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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