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处室、各分中心、管理部:
为了让更多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享受到住房公积金制度所带来的实惠,减轻部分因各种原因购、建房时办理了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职工的利息负担,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作用。经研究,决定在全市开办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已在商业银行办理个人住房消费贷款,且具备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的借款人,将商业银行的个人住房消费贷款转办为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或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其中:办理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时限必须符合各地当时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时限的有关规定。
二、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须符合《温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且贷款额度不得超过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的余额(取千元以上整数)。
三、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可按以下方式办理:
(一)自筹资金提前还贷的:
1、所购房屋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借款人应在提前还清贷款后的一个月内,由经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认可并签约的开发商提供阶段性担保,办理转贷款手续。
2、所购房屋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并已办理抵押登记的,借款人在提前还清贷款后的一个月内以所购住房作为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抵押物,办理转贷款手续。
(二)由中介机构提供阶段性担保的:
借款人自行提前还贷资金周转有困难的,有条件的地方可由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认可并签约的中介机构提供阶段性担保,先办理转贷款手续,再由中介机构按规定办妥抵押权登记或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手续。
四、职工要求办理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必须事先向各分中心、管理部申请,并填写《温州市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经分中心、管理部审查同意后,方可办理转贷款手续,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五、职工办理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除按《温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实施办法》规定,提供借款人及配偶的个人资料和购建房相关资料外,还需提供原商业银行签订的个人住房消费借款合同、贷款余额或提前还贷的相关证明材料。
六、本项业务自2008年11月1日开始办理(原批准试点的乐清分中心,从2008年11月份亦改按本通知要求执行),请各分中心、管理部做好宣传工作。在实施过程中,如遇新的问题,请及时上报市管理中心。
特此通知。
二〇〇八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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