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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我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

发表时间:2008-08-29
各分中心、管理部:
根据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调整我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等政策的批复》(温公积金管委[2008]3号)的规定和部分分中心要求提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的报告,经研究,决定对我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有关政策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职工首次购买普通自住住房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首(自)付比例从30%降低为20%(即贷款及抵押比率从70%提高为80%)。
二、按还款方式计算出的贷款额度不到25万元的,调整为按25万元计算。
三、职工计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的月工资收入调整为按本人实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计算,其中:借款人(含配偶)月工资基数不足2500元的,仍按2500元计算。
四、市区(含鹿城、龙湾、瓯海区)、瑞安市、乐清市、永嘉县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调整为60万元;苍南县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调整为50万元;洞头县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调整为40万元。
以上各项调整于2008年12月16日开始实施,同时,请你们严格按照《温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温公积金管委[2006]4号)、《温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实施办法》(温公积金[2007]72号)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贷款的贷前、贷中、贷后管理工作,确保贷款的安全。
特此通知
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