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公积金〔2011〕15号
各分中心、管理部:
根据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四部委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建金监发〔2010〕281号)和《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温政发〔2011〕23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对我市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只能用于缴存职工购买(含建造、翻建、大修,下同)自住住房(不含别墅、排屋,下同),以支持基本住房需求。严禁使用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进行投机投资性购房。
二、保持缴存职工使用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家庭首套自住住房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缴存职工使用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家庭首套自住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以下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20%;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
三、使用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家庭第二套自住住房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发放对象,仅限于家庭现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全市或当地(县、市)上年平均水平的缴存职工,且贷款用途仅限于购买改善居住条件的自住住房。第二套自住住房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60%,贷款利率按同期首套自住住房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的1.1倍执行。
四、停止向购买家庭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发放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五、各分中心、管理部和受委托银行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调查、审核、抵押、发放、回收等工作,切实加强贷款风险管理,保障资金安全。市管理中心将会同有关主管部门,抓紧建立信息共享机制,防范骗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等行为。同时,各分中心、管理部要简化办理手续,提高服务水平,切实为缴存职工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提供方便。
六、缴存职工家庭住房套数的认定,以职工本人和配偶以及计算家庭现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直系亲属已有住房套数的合计数计算。
七、缴存职工(借款申请人)提供虚假信息和资料的,一经查实,应依据相关规定追究责任,停止发放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或收回已发放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并记入个人信用信息记录。
八、本通知从2011年3月21日起执行,原有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特此通知
二○一一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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