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惩制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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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奖励:对于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巾帼文明岗职工,应当给予奖励。 1、在完成工作任务,提高服务质量,做出显著成绩的; 2、获得县级以上荣誉称号的; 3、敢于同不良行为作斗争,避免国有资产遭受损失,有突出贡献的; 4、其他应当给予奖励的。 (二)处分: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巾帼文明岗职工,经批评教育不改的,应当分别情况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经济处罚。 1、违反劳动纪律,经常迟到、早退,旷工,消极怠工,没有完成工作任务的; 2、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分配和调动、指挥,影响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的; 3、违反中心的行为、语言服务规范的; 4、个人被相关部门点名曝光,损害中心声誉的; 5、有其他违法乱纪行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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