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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惩制度
时间:2011-09-28 00:00:00 来源: 字号:[ ]

    (一)奖励:对于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巾帼文明岗职工,应当给予奖励。
    1、在完成工作任务,提高服务质量,做出显著成绩的;
    2、获得县级以上荣誉称号的;
    3、敢于同不良行为作斗争,避免国有资产遭受损失,有突出贡献的;
    4、其他应当给予奖励的。   
    (二)处分: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巾帼文明岗职工,经批评教育不改的,应当分别情况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经济处罚。
    1、违反劳动纪律,经常迟到、早退,旷工,消极怠工,没有完成工作任务的;
    2、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分配和调动、指挥,影响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的;
    3、违反中心的行为、语言服务规范的;
    4、个人被相关部门点名曝光,损害中心声誉的;
    5、有其他违法乱纪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