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区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温州市市区和各县(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温政办〔2006〕167号)和《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温政办〔2007〕94号)等的规定,以及《省住房改革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纪要》和《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纪要》的精神,结合我市市区的实际,经研究决定,从2012年7月份起,对我市市区2012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进行调整。现就有关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2012年度(2012年7月至2013年6月,下同)我市市区范围内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简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以下简称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仍按各12%执行。
二、2012年度职工和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按职工本人的2011年月平均工资分别乘以单位和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计算(计算所得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元以下的进元计算)。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加上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总额。
三、职工本人的2011年月平均工资以职工本人2011年1-12月份工资总额相加除以12计算。计算后,职工本人的2011年月平均工资如低于2118元(2011年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528.58元的60%的进元计算值)的,按2118元计算;如高于10586元(2011年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528.58元的3倍的进元计算值)的,按10586元计算;如单位有条件并申请的,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关管理部核准,该单位职工最高可按17643元(2011年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528.58元的5倍的进元计算值)计算。
职工工资总额的计算口径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执行。
四、对部分缴存住房公积金有困难的单位,可按《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温政办〔2007〕94号)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属于企业性质的单位,要求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最低不得低于各5%),经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同意后,可直接申请办理。
对部分原先以“低门槛进入”原则建立住房公积金的非公有制单位,可继续按原先的缴存比例(不低于5%)申请调整。
对部分按最低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职工,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同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关管理部核准,可以免缴职工本人部分的住房公积金,但职工所在单位仍应按规定的缴存比例和月平均工资为职工缴存单位部分的住房公积金。
五、事业单位基数调整方案还未确定,待有关部门确定后再调整。
六、各单位应当于7月15日前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关管理部报送《2012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申报表》(职工人数较多的单位请提供电子表格格式),有关管理部将根据各单位的申报情况,逐一对每一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进行调整。其中:已列入工资统发的单位,报送时还需附统发办提供的月平均工资和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计算表;未列入工资统发的单位(除企业外),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关管理部报送《2012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申报表》前,《2012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申报表》应先经有关的市或区财政局审核同意。
逾期不报送或未报送《2012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申报表》的单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有关管理部将根据各职工上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不同情况,分别按以下原则进行调整:1、上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低于各424元(2011年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528.58元×12%计算所得的月缴存额,下同)的职工,按各424元进行调整。2、上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等于或高于各424元的职工,不再进行调整,即继续执行上年度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
七、在本市市区的中央、省属以及外地驻温单位及其职工,亦按以上规定执行。
八、城镇个体工商业户、自由职业者以及因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丧失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条件的职工,如本人自愿,可按3528.58元的1-3倍的月平均工资和各12%的缴存比例计算2012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按年度个人全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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