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公积金〔2012〕50号
各相关事业单位:
根据市政府领导对市人保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市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请示》(温公积金〔2012〕29号)的批示精神,现就2012年度市区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调整补充通知如下:
一、调整内容
(一)市级事业单位以国家规定的基本工资和地方规定的绩效工资之和,作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其中,绩效工资部分,统一按规定的职级和标准对应确定(详见附表)。
(二)从2012年7月开始,对市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2012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进行统一调整。
二、报送要求
(一)已列入工资统发的单位,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关管理部报送《2012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申报表》,并附统发办提供的住房公积金调整对照表。 (二)未列入工资统发的单位,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关管理部报送《2012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申报表》之前,应先将《2012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申报表》报市财政局审核。 (三)各事业单位应当于9月1日—15日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关管理部报送《2012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申报表》、补缴2012年7、8月份的《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变更清册》(职工数10人以上的单位请提供申报、补缴电子表格格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关管理部根据各单位的申报情况,逐一对每一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进行调整。 (四)对逾期不报送或未报送《2012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申报表》的事业单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关管理部将根据各职工上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不同情况,分别按以下原则进行调整: 1.上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单位和职工各低于 424元(2011年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528.58元×12%计算所得的月缴存额,下同)的职工,按各424元进行调整。 2.上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单位和职工各等于或高于424元的职工,不再进行调整,即继续执行上年度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 三、鉴于事业单位的津贴补贴已经规范实施,今后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年度调整的计算方式按本通知规定的办法执行,上级有新的规定从其规定。
四、各区事业单位参照市级事业单位的住房公积金调整方案执行。
附表:市级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绩效工资部分对照表
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温州市财政局 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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