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根据《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实施办法》(温公积金[2010]10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乐清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实际,现将本市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缴存住房公积金有关规定如下: 一、持本市户口本或居住证的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经本人申请,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乐清分中心(以下简称乐清分中心)审核同意后,参照单位在职职工相关标准由个人自行全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只准予开户一次(经本人申请账户注销后,不再开户)。 三、城镇个体工商户须提供营业执照、身份证。自由职业者须提供户口本(居住证)、身份证。 四、住房公积金续缴时间:每年7月1日至7月30日。缴交时段:本年7月至次年6月。本人携带身份证原件、银联卡到乐清分中心刷卡缴费。缴费标准以本年度的基数调整文件为准。缴费凭证请妥善保管,以便查账、对账。 五、未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且放弃缴存的,本人携带身份证原件,填写书面申请,经乐清分中心核准,予以停缴。停缴后的提取: (一)本市户口,终止缴存关系的时间按照乐清分中心核准停止缴存的时间起算,满五年可申请提取,提取时提供本人身份证、银行卡。 (二)非本市户口的,停缴后携带身份证、户口本(居住证)、银行卡即可申请提取。
六、管理机构及上级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要求。 七、未尽事宜,按《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实施办法》(温公积金【2010】108号)文件执行。 八、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贷款、提取参照《温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办法》、《温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九、本规定自2013年7月1日起实施。
二O一三年六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