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乐清巾帼文明岗 > 制度建设

办事大厅“巾帼文明岗”管理办法

发表时间:2014-05-0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乐清分中心办事大厅巾帼文明岗的管理,充分发挥基地女干部职工“立足发展  岗位建功”的积极作用,树立单位的良好形象,根据《浙江省“巾帼文明岗”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规范,结合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管理制度。
第二条   巾帼文明岗创建活动是以提高职业妇女素质为目标,以倡导职业文明为核心,以行业管理规范为标准,以科学管理为手段,以发扬岗位文明、提高岗位技能和增加岗位效益为重点,以先进典型为导向的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单位全体人员为巾帼文明岗创建集体。
第三条   本制度是巾帼文明岗人员应该遵循的基本守则。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体巾帼文明岗人员。
第二章   领导集体建设
第五条   巾帼文明岗领导集体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团结协作,开拓进取,争先创优意识强。
第六条   巾帼文明岗主要负责人政治、业务素质过硬,能够带领全岗人员自觉执行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严格依法办事,在巾帼文明岗中有较高威信。
第七条   巾帼文明岗领导成员做到以身作则,廉洁自律意识强,表率作用发挥好,在巾帼文明岗的形象好,得到巾帼文明岗全体成员的拥护和支持。
第三章   思想道德建设
第八条   坚持员工自学与基地集中学习、外出培训相结合的原则,提高岗位成员的综合素质。
第九条   定期和不定期组织管理人员政治理论、法律知识学习,了解国家时事政治、住房公积金系统和其他系统重大讯息,学习法律知识、廉政建设、职业道德等内容,通过学习提高管理人员的政治思想素质和法律素养。
第十条   不定期分科室组织业务学习,提高业务技能,及时进行测试和总结。鼓励女职工积极参加学历教育。积极向单位领导争取,为女职工提供更多外出培训的机会。
第十一条   提倡女职工观看女性专题节目,学习现代女性独立、自强、奋发向上的可贵精神,时刻激励自己爱岗敬业,岗位建功,提高思想道德素质。
第十二条   “三八”节组织女职工参加岗位组织的各项娱乐活动,增强员工凝聚力,不定期参观图片展览,加强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倡导积极向上的精神追求。
第十三条   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文娱活动以提高女职工素质。如演讲比赛、安全知识竞赛、趣味运动会、外出旅游等活动。
第十四条   开展“献爱心  送温暖”活动,发扬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奉献互助精神,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
第四章   业务建设
第十五条   注重女职工素质的提高,利用业余时间举办各种技能竞赛,技术比武,完善服务操作规程,落实岗位责任制,规范服务标准,强化员工的服务技能,为受训学生提供一流服务。全体女员工立足于岗位奉献,岗位成才,发挥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敬业乐业。
第十六条   公开服务承诺制度;设置反馈表,主动询问意见和建议;加强服务规范管理;公开受理投诉监督电话等内容,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十七条  岗位成员必须准确掌握本岗位工作要领,熟知岗位职责和服务流程,提供标准、规范、高效率的服务。
第十八条  巾帼文明岗实行保障服务,规范化服务,个性化服务,安全责任制和特困女职工家庭减免办理等制度。
保障服务是指从职工进入单位后将得到工作人员为其保障服务。
规范化服务是指各工作岗位严格按照岗位职责、行业标准、工作流程为职工提供放心服务。
个性化服务是指在规范化服务基础上设置的以人为本的贴心服务。
安全责任制是指全岗工作人员签订安全责任状,确保服务对象安全无误。
特困家庭女职工减免制度是指单位为女职工开设特困生活费用减免政策,帮助困难学生。
第十九条  结合工作实际开展技术比武,以单位为整体或部门内部为主等形式,定期和不定期开展,内容包括住房公积金业务财务等技能比武,并开展  “巾帼标兵”  、“技能标兵”、等评比活动,推动岗位争先创优,提高岗位人员的整体素质,为女职工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提升单位的对外形象。
第二十条  每批召开一次工作例会,针对工作中碰到的问题,进行探讨研究,商量解决对策,作好下一步的工作打算。结合工作实际向单位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五章   环境建设
第二十一条  公共场所悬挂“巾帼文明岗”牌匾,设立意见箱,定期发放征求意见表。
第二十二条  公开巾帼文明岗人员、岗位职责、岗位守则、服务承诺等内容。
第二十三条  巾帼文明岗人员着装上岗,挂牌服务,举止庄重,热情待客,态度亲切,使用文明用语,禁用忌语。
第二十四条  单位各场所设置基地宣传栏、活动介绍、指示牌、提示语等为受训学生提供引导服务。
第二十五条  保持基地整洁干净,给受训学校及学生创造优美舒适的受训环境。
第六章   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六条  单位巾帼文明岗领导小组负责对巾帼文明岗的考核,并坚持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定期考核与日常考核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十七条  巾帼文明岗人员履行本岗位管理工作制度情况作为荣誉员工考核的基本条件。对于岗位工作成绩显著的个人,予以表彰;对于岗位工作较差的个人,予以批评。对严重违反本制度的个人,责令限期改正,并追究相关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