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文件
关于督促有条件单位依法全员建立
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通知
各缴存单位,市管理中心各分中心、管理部:
为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建立公开规范的住房公积金制度,改进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监管机制”的要求,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省住建厅、省总工会《关于进一步维护职工住房公积金合法权益的通知》(建金监发〔2014〕194号)、《浙江省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规定(试行)》(浙建〔2014〕1号)以及《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温政办〔2007〕94号),督促我市按全省、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到5倍工资基数申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必须依法全员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促建缴对象
已按或拟按全省、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到5倍工资基数申报缴存的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公司、上市公司、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都属于有条件全员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建缴职工对象是指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者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事实上已形成劳动关系的人员,以及单位委托劳动人事代理机构办理劳务手续的社会化用工人员。
二、建缴具体要求
2014年7月1日起至8月15日前,上述督促建缴对象单位,都必须为本单位未建缴的职工开立缴存账户,按温州市规定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要求,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一)建缴对象单位,要提供当期发放工资的职工工资册(含人事代理)和同期当地社保部门提供的缴纳社保职工名册。
(二)市管理中心各分中心、管理部要参照对象单位社保缴纳职工数,督促对象单位为未建缴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三)市管理中心各分中心、管理部在对象单位申报2014年度月缴存额调整时要审查并催建,对逾期未按社保缴纳职工数全员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分别按以下原则进行调整:
1.对象单位按全省、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到5倍工资基数申报月缴存额的,不予核准。
2.对象单位申报或不申报月缴存额调整,对原已按3倍以上到5倍工资基数缴存的职工,按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工资基数或以下申报月缴存额调整。
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4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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