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贷款的发放对象
第二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发放对象除以下2种情形外,暂停向其他购买第二套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1.首次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
2.申请时,近2年(24个月)内未使用过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即:贷款结清满2年)的缴存职工家庭。
管理机构依据借款人及配偶的《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情况》,在《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审批表》中核定第二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发放对象。
三、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最高年龄
按照最后一期还款年龄与缴存最高年龄同步的原则,贷款登记审核时借款人的最后一期还款年龄不得超过60周岁,实际放款日与到期日以借款借据为准。
四、明确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方式
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方式明确在合同中约定采取按月分期等额本息还款的方式还本付息。
五、购买住房交易价或建造住房成本价的认定
加强购、建房贷款交易价格和建造成本价的审查认定,对以下2种情形采取委托评估,用评估价来确定计算贷款的交易价或建造成本价:
(一)购买期房,自签订购房合同起,超过12个月申请贷款的,管理机构认为期房价格波动较大的,应委托温州市内具有房地产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申请时点市场价评估报告,计算贷款额度的交易价取合同价和评估价两者的低者。
(二)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计算贷款额度的房屋建造成本最高控制价采取“一年一定价”的方式。由各管理机构在当年年底向当地建筑造价管理部门咨询拟定并报市管理中心备案。市管理中心综合平衡后于次年1月份公布各地计算贷款额度的房屋建造成本最高控制价。申请贷款的房屋造价不高于以每平方米的建造成本最高控制价与建筑面积进行计算的总价。
以上委托评估费用由各管理机构支付,在专项业务经费中列支。
六、贷款额度与个人信用记录挂钩
借款人及配偶在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近三年记录和温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近三年信息记录存在逾期信息的,应提供逾期情况说明及经银行确认的逾期清单,管理机构应按不同情形相应下调贷款额度,并在《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审批表》中予以核定:
(一)贷款和信用卡存在连续3期以上(含3期)6期以下(不含6期),或累计6期以上(含6期)12期以下(不含12期)逾期记录的,在了解其真实原因排除风险后,贷款额度在可贷额
度基础上下调10%。
(二)贷款和信用卡存在连续6期以上(含6期)或累计12期以上(含12期)的,在了解其真实原因排除风险后,贷款额度在可贷额度基础上下调20%。
(三)管理机构认为风险因素不能排除的,不予核准贷款申请。
七、借款人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冲抵逾期贷款本息
借款人累计3期以上(含3期)未按借款合同约定按期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管理机构在借款合同中约定有权直接划扣借款人及配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缴存余额,用于支付其应还贷款本息及相应的逾期利息、罚息、复利。
管理机构应填写《温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打印逾期清单作为资料附件,经审批后,直接扣划借款人及配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缴存余额,冲抵借款人应还贷款本息及相应的逾期利息、罚息、复利。
八、其他
本通知事项中,以缴存余额倍数确定贷款额度的调整自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其余调整自2014年9月1日起实施,未涉事宜仍按《温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办法》(温公积金〔2010〕110号)和有关规定执行。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认定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人家庭住房套数的补充通知》(温公积金〔2012〕82号)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废止。
各分中心、管理部要做好政策调整的宣传、解读和相关信息公开工作,切实加强内部管理,健全完善岗位责任制度,严格规范操作。
附件:1.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审批表
2.计算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的房屋建造成本最高控制价备案报告
3.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
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4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