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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进一步提高我市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

发表时间:2015-10-30
各分中心、管理部,各处室: 
  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切实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的通知》(建金〔2015〕 150号)精神,充分发挥我市住房公积金制度作用,结合我市住房公积金运行情况,现就进一步提高我市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有关业务问题通知如下: 
  一、切实落实贷款额度。截至2015年 8月末,我市住房公积金资金运用率高达95.90%。为此,综合考虑我市各县(市)、区房价水平、贷款需求和借款人还款能力等因素,我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继续实施最高贷款额度80万元,最低“保底”贷款额度25万元,市区、各县(市)具体最高额度、最低“保底”贷款额度见附表。借款人月还款额与月收入比上限控制在 55%(按最低“保底”贷款额度和公转商贴息贷款采取等额本金还款法的不受限制),最长贷款期限为30年。当我市住房公积金资金运用率低于85%时,贷款偿还期限可延长至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并继续受理委托按月内转还贷提取签约业务,到时另行通知。 
  二、加大统筹调剂资金。全面落实全市统一的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政策,按照市中心印发的《温州市住房公积金资金统筹、调剂使用实施办法》,加大力度统筹调剂使用全市住房公积金。全市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均可向温州市区或各县(市)购房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申请贷款。 
  三、扩大异地贷款范围。在我市已开展的全省异地贷款业务的基础上,将异地贷款范围扩大至本省行政区域外的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如在温州购房可按我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申请贷款;我市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如在本省行政区域外购房,可向购房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贷款。异地贷款业务有关操作问题参照我中心印发的《关于开展个人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业务的通知》(温公积金〔2015〕 66号)文件规定办理,其中涉及本省行政区域外异地贷款缴存信息核实,暂由业务管理处向建设部印发的“异地缴存信息核实联系人”进行核实,待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业务信息交换系统开通后再通过该系统进行核实。 
  四、简化提取业务手续。职工因无房通过市场租赁自住住房支付房租的,凭本人、配偶有效身份证明、房屋主管部门出具的本人及配偶无房证明和《温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向所属管理机构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各管理机构根据职工申报的实际支付的月租金额和租赁期限,核定提取住房公积金额度,单身职工每年提取额度最高不得超过1万元,职工本人及配偶每年提取额度最高不超过 2万元。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未涉及的事宜仍按原规定执行。 
  附件:全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情况表 
  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5年10月 22日 
附件: 
         全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情况表 
                                                                 单位: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