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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温州市巾帼文明岗志愿服务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表时间:2015-06-23
各县(市、区)巾帼建功和双学双比活动协调小组,市巾帼建功和双学双比活动协调小组成员单位,市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温州市巾帼文明岗志愿服务队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
温州市巾帼建功和双学双比活动协调小组
2015年5月20日
温州市巾帼文明岗志愿服务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我市巾帼文明岗创建活动,促进巾帼文明岗志愿服务队伍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推动巾帼文明岗志愿服务活动常态化、长效化,提高巾帼文明岗志愿服务水平和成效,根据《全国妇联关于深入开展巾帼志愿服务工作的意见》(妇字〔2011〕5号)、《中国注册志愿者管理办法》《浙江省志愿服务条例》、《温州市巾帼文明岗管理办法》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志愿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温委办发〔2012〕126号)等,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巾帼文明岗志愿服务队伍管理工作作为巾帼文明岗创建活动的一项重要内容,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大力弘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精神,充分发挥巾帼文明岗志愿服务队伍在构建和谐社会、倡导文明新风中的积极作用。
    第三条  巾帼文明岗志愿服务队伍要以“服务妇女、服务家庭、服务基层、服务社会”为己任,通过开展巾帼文明岗志愿服务活动,具体实践宣传巾帼文明岗志愿服务理念,打造巾帼文明岗志愿服务优秀品牌,展示巾帼文明岗志愿服务队伍良好形象。
第二章 巾帼文明岗志愿服务队
    第四条  市各级巾帼文明岗均成立“巾帼文明岗志愿服务小队”,队长由巾帼文明岗岗长担任,并落实专人负责日常工作的开展与管理。巾帼文明岗成员均为巾帼文明岗志愿者。
    第五条 巾帼文明岗志愿服务队要牢牢把握党政关注、妇女所需、岗位所能,结合文明岗“岗村(社区)”、“岗企”、“岗校”、“岗户”、“岗岗”等结对联系制度,发挥区域优势、行业优势和专业技能优势,组织开展各项志愿服务活动,从而激励和吸引更多的妇女自觉参与精神文明建设。
第三章 日常管理
    第六条  制定工作制度。制定、完善与本巾帼文明岗情况相适应的巾帼文明岗志愿服务工作制度、管理制度,做好年度工作计划与总结。
    第七条  规范档案管理。建立巾帼文明岗志愿者登记档案、志愿服务活动档案,记录志愿服务活动开展情况,收集整理活动资料, 未经志愿者本人同意, 不得公开档案记载的个人信息或者向第三左提供志愿者的个人 信息 。
    第八条  组织培训交流。加强巾帼文明岗志愿服务队之间的横向联系和交流, 积极组织参加或开展巾帼文明岗志愿者培训, 不断提高巾帼文明岗志愿者的服务能力和综合素质。
    第九条  发布志愿服务信息。巾帼文明岗志愿服务队应当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示其服务范围和联系方式,同时公布与巾帼文明岗志愿服务项目有关的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资料。并明确告知在志愿服务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
    第十条  安排志愿服务活动。 为巾帼文明岗志愿者安排服务活动应与志愿者的性别、年龄、身体等条件相适应,与志愿服务项目所要求的知识技能相适应。
第四章  组织活动
    第十一条  制定计划。巾帼文明岗志愿服务队应紧扣所属各级妇联工作重点, 结合自身实际和特点制定志愿服务活动计划 。
    第十二条  服务范围。 巾帼文明岗志愿服务队要紧紧围绕党政所急、妇女所需、岗位所能,大力推进城乡妇女牵手创优、贫困妇女关爱帮扶、巾帼志愿者公益服务三大行动,广泛开展巾帼关爱志愿服务活动、巾帼维权志愿服务活动、巾帼文明和谐服务活动、巾帼家教指导服务活动、巾帼创业就业服务活动等。
    第十三条  服务常态化。组织开展巾帼文明岗志愿服务活动时,要紧紧结合“三八妇女节''、“五一劳动节”、“五四青年节”、“六一儿童节”、“七一党建节”等重大节日和各类节点, 同时注重集中服务与日常服务相结合,根据社会所需、妇女所求, 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开展服务活动。
    第十四条  活动报备。各巾帼文明岗志愿服务队应认真填写《温州市志愿服务事前活动方案备案表》,并提前一周以电子邮件形式向温州市志愿服务者协会报备, 同时抄送一份至温州市巾帼文明岗志愿服务总队(温州市妇联城乡部) ,内容包括具体时时间地点、服务项目、志愿者和服务对象等。
    第十五条  活动总结。志愿服务活动结束后要组织巾帼文明岗志愿者交流分享体验,总结经验,对志愿者的服务小时进行确认,并做好活动的档案收集管理工作 。
    第十六条  统一标识。开展巾帼文明岗志愿服务活动时, 提倡佩戴温州市巾帼志愿者统一标识。                          
    第十七条 服务礼仪。巾帼文明岗志愿者在开展服务时,要注重讲文明、讲礼貌、讲卫生、讲道德、讲秩序,做到心灵美、语言美、行为美,展现广大女性团结奋进、积极健康的风貌,树立巾帼文明岗良好的社会形象。
第五章 激励机制
    第十八条  市、县(市、区)巾帼建功和双学双比活动协调小组要定期组织开展优秀巾帼文  明岗服务队、优秀巾帼文明岗志愿者与优秀巾帼文明岗服务项目等评选表彰工作。  
    第十九条  市、县(市、区)巾帼建功和双学双比活动协调小组办公室(妇联)要充分利用大众传媒和文化宣传设施, 广泛宣传实践中涌现出的优秀巾帼文明岗志愿者、 巾帼文明岗
志愿服务队及其典型事迹, 加强正面宣传引导, 营造有利于 巾帼文明岗志愿服务队伍发展的良好氛围。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各县(市、区)巾帼建功和双学双比活动协调小组办公室(妇联)可根据本《办法》精神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办法》的修改、解释权属市巾帼建功和双学双比活动协调小组办公室(市妇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