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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乐清市2015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调整的通知

发表时间:2015-08-26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温州市市区和各县(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温政办〔2006〕167号)以及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认真做好全市2015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调整工作和2014年度住房公积金结息、对帐、验审工作的通知》(温公积金[2015]3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经研究决定,从2015年7月份起,对我市2015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进行调整。现就有关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2015年度(2015年7月至2016年6月,下同)我市范围内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简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以下简称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仍按各12%执行。
二、2015年度职工和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按职工本人的2014年月平均工资分别乘以单位和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计算(计算所得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元以下的进元计算)。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加上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总额。
三、职工本人的2014年月平均工资以职工本人2014年1-12月份工资总额相加除以12计算。计算后,职工本人的2014年月平均工资如低于2976元(2014年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959.67元的60%的进元计算值)的,按2976元计算;如高于14880元(2014年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959.67元的3倍的进元计算值)的,按14880元计算;如单位有条件并申请的,经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乐清分中心(以下简称乐清分中心)核准,该单位职工最高可按24799元(2014年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959.67元的5倍的进元计算值)计算。
在乐中央和省属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工资基数可参照省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执行,2014年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5205元。
职工工资总额的计算口径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执行。
四、对部分缴存住房公积金有困难的单位,可按《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温政办〔2007〕94号)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属于企业性质的单位,要求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最低不得低于各5%),经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同意后,予以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对部分原先以“低门槛进入”原则建立住房公积金的非公有制单位,如条件许可,应按逐步到位缴存工资基数和缴存比例的要求进行调整(缴存工资基数不低于2014年度温州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缴存比例单位和职工最低不得低于各5%)。

对经营遇到困难的非公有制企业,根据《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乐清分中心关于办理非公企业住房公积金有关业务的通知》(乐公积金[2014]20号)规定,向乐清分中心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工资基数可按乐清市最低工资标准执行,乐清市2014年最低月工资标准1470元。
对部分按最低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职工,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同意,报乐清分中心核准,可以免缴职工本人部分的住房公积金,但职工所在单位仍应按规定的缴存比例和月平均工资为职工缴存单位部分的住房公积金。
五、城镇个体工商业户、自由职业者以及因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丧失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条件的职工,经本人自愿申请, 可按4959.67元的1-3倍的月平均工资和各12%的缴存比例计算2015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按年度个人全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已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未结清)的 城镇个体工商业户、自由职业者以及因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丧失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条件的职工,其上年度月缴存额高于1192元的,按上年度月缴存额继续全额缴存。
六、各单位应当于7月15日前向乐清分中心窗口(乐清市双雁路293弄7号金贸大厦东首)或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所(柳市镇大兴西路400号行政服 务中心二楼 )报送《2015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调整申报表》(各单位经办人员务必携带U盘),乐清分中心将根据各单位的申报情况,逐一对每一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进行调整。
七、2015年度我市范围内的单位在职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补贴缴存比例仍按10%执行。
附件:《2015年度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调整申报表
                   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乐清分中心
2015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