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鹿城管理部党费收缴情况定期公示制度》的通知
各位党员:
现将《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鹿城管理部党费收缴情况定期公示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鹿城管理部党支部
2016年11月11日
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鹿城管理部党费收缴情况定期公示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增强党员组织观念,规范基层党组织党费收缴工作,切实把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落实到每个党支部、每名党员,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关于党的基层组织实行党务公开的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党支部应当主动、及时、准确、规范地公示党费收缴情况,接受党员监督。
第三条党支部应当在每月25日前,通过党务公开栏等形式,分别向支部党员公示一次党费收缴情况,并报上级党组织备案。公示的内容主要包括:每名党员应交党费、实交党费、欠交党费、补交党费、减免党费、自愿多交党费、按时交纳党费情况,党支部向上级党组织上缴党费情况。
第五条党费收缴情况公示期限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党支部应当认真收集党员对党费收缴情况的意见建议,及时作出处理或整改,并将结果向党员反馈。
第六条对不按规定公示党费收缴情况或在公示中弄虚作假的,上级党组织要严肃批评教育,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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