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公积金〔2016〕10号
关于印发《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鹿城管理部档案管理工作制度》的通知
各科室:
《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鹿城管理部档案管理工作制度》已经管理部主任室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鹿城管理部
2016
年4月26日
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鹿城管理部 2016年4月26日印发
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鹿城管理部
档案管理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鹿城管理部档案资料管理工作,
维护档案完整和安全,
合理利用各类档案资料,根据《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档案管理办法》(建金监发〔2015〕477号)和《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综合档案室管理网络、档案分类方案、档号编制办法的通知》(温公积金〔2009〕107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鹿城管理部档案室各类档案的接收、归档、利用等活动。
第二章 机构及职能
第三条
管理部成立档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管理部主任担任组长,副主任担任副组长,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综合科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配备兼职档案管理人员,负责管理指导管理部档案工作。鹿城管理部档案室归属综合科管理。
第四条
管理部按照市管理中心年度工作目标考核要求,把档案工作列入年度工作计划。
第五条
兼职档案工作人员应按要求参加档案业务培训,努力钻研业务,提高档案管理水平,履行岗位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档案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掌握档案管理现代化技术,提高档案现代化管理水平;
(二)积极配合市管理中心和档案局对档案工作的指导,完成相关工作要求。
(三)指导本单位各科室做好文件材料的收集工作,做好档案整理、鉴定、登记、统计、清点核对等基础工作,熟悉所保管的档案情况,提高档案管理质量;
(四)对档案进行科学分类、排列、编号,编制检索工具,迅速准确地提供利用,库房达到“八防三无”的要求;
(五)维护档案的安全,做好对档案的保护工作,遵守保密制度。未经批准,不得泄露档案内容。
第三章 收集与整理
第六条
以下材料应列入文书档案范围,由综合科在相关材料产生后及时收集,并按规定程序移送档案室整理归档:
(一)各级党政企事业组织的来文,包括红头文件、白头文件、上级讲话、批示、会议纪要、重要会议内容材料等;
(二)本单位发出各类文件,包括红头文件、白头文件、会议纪要、计划、总结、汇报等;
(三)各类来信来访记录,包括上级批转的信访及回复、网上投诉及回复、个人来访及投诉的记录及回复等。
(四)各级检查、交流、参观及职工文体公益活动产生的声像图文资料。
(五)各类奖杯、奖牌、奖状、锦旗、荣誉证书、废替的印章等;
(六)各类创建及工作台账;
(七)其他需要归档的材料。
第七条
以下材料应列入住房公积金业务档案范围,由业务管理科在相关材料产生后及时收集,并按规定程序移送档案室整理归档:
(一)新建制缴存单位登记、信息变更、年度验审、降低缴存比例、缓缴、封存、注销等业务材料;
(二)职工个人账户设立、新增、转移、封存、销户、月缴存额调整等业务材料;
(三)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有关业务材料;
(四)职工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前还款有关业务材料;
(五)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中需要归档的其他村料。
第四章 保管与利用
第八条
档案库房应配备必要的档案装具和安全保护措施,库房内温湿度符合国家标准,保持库房清洁、整齐、安全。
第九条
库藏档案应每年进行不少于一次的清点核对并做好记录,做到帐物相符,对破损和载体变质档案及时修补和复制,确保档案的完整和安全。
第十条
鹿城管理部档案室要配合市管理中心对库藏档案全数字化,档案管理逐步实现办公自动化。
第十一条
档案查阅需按管理办法进行登记、审批。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经办人持身份证(或凭单位介绍信及查询人身份证)可查询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相关信息;
(二)公积金缴存人经管理部科室负责人书面同意后可以查阅本人的公积金业务档案。
(三)外单位人员借阅档案的,需持单位介绍信及个人身份证,书面说明查档目的,填写《档案借阅利用登记表》后,经管理部领导书面同意方可借阅。
(四)查档人员只能查阅、摘录、复制与查档目的相当内容的档案,不得查阅允许查阅范围以外内容的档案;不得将案卷转借给他人阅览。所借的案卷,不得划杠、批写、涂改、折卷、损坏和遗失。
第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档案保管期限
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档案保管期限为30年;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档案保管期限为贷款结清之后5年。文书档案、特种载体类档案的保管期限按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住房公积金档案保管期限为最低保管期限,自形成之日的次年1月1日开始计算。
第十三条
管理部建立档案鉴定小组,由管理部主任任组长、副主任任副组长、各科室负责人和档案管理员为组员。档案鉴定小组负责对所保管的档案进行鉴定。需销毁的档案经鉴定小组批准后,上报市管理中心统一处理。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十四条
管理部对在档案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或作用突出的科室或个人,给予通报表彰。
第十五条
对有下列错误行为之一的科室或个人,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处理,造成损失的按有关规定赔偿:
1
、未及时建立和完善档案管理制度造成档案损失的;
2
、档案管理制度执行不严,造成档案损毁的;
3
、发现档案破损、变质,下落不明或泄密等情况,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
4
、拒不向鹿城管理部档案室移交应当立卷归档的各类文件材料的;
5
、在保管或利用档案中涂改、撕毁、抽换、丢失档案的;
6
、未经批准同意,擅自销毁档案的;
8
、未经批准同意,擅自提供、抄录、公布应当保密的档案的。
附件1:《档案借阅登记表》
附件2:《档案移交清册》
附件3:《档案销毁清册》
附件1:
档案借阅登记表
借阅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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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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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
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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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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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标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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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 阅 形 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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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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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调阅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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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阅内容及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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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还记录:
经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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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档 案 移 交 清 册
今接收 部门20 年 月 日至20 年月 日档案
共计 份。
本清册一式两份。
移交部门负责人
移交人
接收单位负责人
接收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