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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城管理部印章管理制度
时间:2016-12-06 00:00:00 来源: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鹿公积金〔2016〕16号
 
 

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鹿城管理部
关于印发《印章管理制度》的通知
 
各科室:
为了进一步规范管理,保证公章使用的合法性、严肃性和可靠性,杜绝违法行为,维护单位利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国发〔1999〕25号)和《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印章管理办法》(温公积金〔2013〕51号),结合鹿城管理部实际,特制定本制度,请严格贯彻执行。
 
 
 
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鹿城管理部
2016  年5月4日
 
 
 
 
 
 
 
 
 
 
 
 
 
 
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鹿城管理部          2016     5     5     印发  
印章管理制度
 
第一章     适用范围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鹿城管理部各职能科室。
第二章     印章的刻制和启用
第二条  鹿城管理部行政印章由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统一制发;党支部印章由上级党组织统一制发;各类业务用章刻制均须报管理部主要负责人批准,由印章管理员到相关部门办理刻制手续、备案。
第三条   印章的形体和规格,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业务专用章可以刻制多枚,但每一枚必须用阿拉伯数字区别。
第四条   新印章启用前要做好戳记,并留样保存,以便备查。
第五条   印章启用应报主要负责人批准,并印发启用通知,注明启用日期、单位和使用范围。
第三章     印章的保管、交接和停用
第六条   单位公章由主要负责人指定专人保管,业务用章由业务科指定专人专柜保管。各印章保管人员名单须报综合科备案。
第七条   印章保管须有记录,注明公章名称、枚数、收到日期、启用日期、领取人、保管人、批准人、图样等信息。
第八条  未经授权,其他任何人不得接触印章,各印章保管人应确保印鉴安全。
第九条   严禁工作人员私自将单位印章带出单位使用。若因工作需要,确需将印章带出使用的,由用印人填写《印鉴使用签批单》,征得综合科负责人同意,并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由印章保管人陪同前往办理。如确因印章保管人不便陪同或情况特殊紧急的,由借用人填写单据,向主要负责人口头报备,方可带离单位。印章外出期间,借用人只可将印章用于申请事由,并对印章的使用后果承担一切责任。
第十条   印章保管人因事离岗时,须由综合科负责人指定人员暂时代管,以免贻误工作。
第十一条   印章保管必须安全可靠,加锁保存,不可私自委托他人代管。
第十二条   印章保管有异常现象或遗失,应保护现场,及时汇报,及时处置。
第十三条   印章移交须办理手续,签署移交证明,注明移交人、接交人、监交人、移交时间、图样等信息。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相关印章须停用:
(一)单位名称变动;
(二)印章使用损坏;
(三)印章遗失或被窃,声明作废。
第十五条   印章停用时须经主要负责人批准,及时将停用印章送综合科封存或销毁,建立印章上交、存档、销毁的登记档案。
第四章     印章使用
第十六条   凡以单位名义对外发文、开具介绍信、报送报表等一律加盖单位公章,电子印章一律由综合科负责人加盖;凡窗口业务范围内的,加盖窗口业务专用章。
第十七条   单位合同、授权书、承诺书等重要事项的用印都须先经综合科负责人审核、单位分管领导批准。
第十八条   印章使用必须经严格审批,不符合规定的或不经主管领导同意的重要文件、合同等,印章管理人有权拒印。
第十九条   严禁在空白合同、协议、证明及介绍信上用印。因工作特殊确需用印时,须经单位领导签字同意,待工作结束后,必须及时向签字用印的领导汇报用印空白文件的使用情况,未使用的必须立即收回作废,已使用的合同协议类文件须报综合科备案。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印章因管理不善而造成损失的,直接追究印章管理人员和科室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