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和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认真做好全市2016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调整及
2015年度住房公积金结息、对账、验审工作的通知》(温公积金〔2016〕52号)的有关规定,经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乐清分中心(以下简称乐清分中心)研究决定,在全市开展2015年度住房公积金结息、对账、验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年度结息工作
2016年6月
30日,乐清分中心统一对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进行结息。利率按照人民银行当天挂牌的按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执行。结息后,利息于次日计入职工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
为了确保结息工作的顺利完成,乐清分中心将于2016年
6月30日暂停对外办理业务一天。
二、住房公积金年度对账工作
从2016年
7月15日起,各缴存单位职工可以通过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http://www.wzgjj.gov.cn)或持已激活的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到相关代办银行营业网点及自助设备查询或打印2015年度住房公积金个人缴存信息,职工也可以在结息后的6个月内到乐清分中心打印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进行对账。职工对账后,若对有关数据有异议的,应及时到乐清分中心进行核查。
三、住房公积金年度验审工作
(一)验审对象、内容和重点。验审对象为全市范围内的已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验审内容为单位及职工是否依法足额、按时缴存住房公积金。验审重点:(1)单位各类人员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及缴存住房公积金情况;(2)单位未按规定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或未严格执行住房公积金的有关管理规定的情况及原因;(
3)按规定全员足额建立、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计划安排。
根据乐清分中心《关于建立住房公积金单位全员建缴认定制度的通知》(乐公积金[2015]12号)规定,针对非公有制单位被认定为全员建缴住房公积金单位,在有效期内单位办理人员封存(销户)等业务时,不受“总量平衡”措施限制。故请已按规定全员建缴的非公有制单位,在今年验审时提出要求全员认定的申请,经乐清分中心进行核查后,予以统一认定。
(二)验审办法。验审采取单位书面申报的办法进行,对已发放《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证》且验审合格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在其《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证》副本的“年检记录”栏上加帖年审标识;对还未发放《温州市住房
公积金缴存登记证》的单位,经验审合格后,向其发放《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证》正本和副本,并粘贴年审标识。对验审不合格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在其按规定整改合格后,给予办理年审合格手续。
(三)单位验审需提供的资料:
1、《温州市住房公积金年度验审报告书》(2015年度);
2、《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证》(副本
);
3、《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
)复印件;
4、2015年度劳动情况(职工人数、工资)证明。
5、要求全员认定的非公有制单位还要填报《乐清市住房公积金单位全员建缴认定申请表》,并提供2016年
6月份在职职工名册或工资名册。
(四)验审时间要求。各单位填写《温州市住房公积金年度验审报告书》(2015年度)于
2016年8月底前报送乐清分中心。
四、办公地址、联系电话:
乐清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大厅:乐清市双雁路293弄
7号(金贸大厦东首)二楼 61607181
乐清住房公积金柳市管理所:柳市镇大兴西路400号行政服务中心二楼
61778739
附件:1、《温州市住房公积金年度验审报告书》(2015年度)
2、《乐清市住房公积金单位全员建缴认定申请表》
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乐清分中心
2016
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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