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省建设厅等四部门《关于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建金监发〔2016〕
184号)以及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认真做好全市2016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调整工作和2015年度住房公积金结息、对帐、验审工作的通知》(温公积金[2016]5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经研究决定,从2016年7月份起,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乐清分中心(以下简称乐清分中心)对我市2016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进行调整。现就有关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2016年度(
2016年7月至2017年6月,下同)我市范围内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简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以下简称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仍按各12%执行。
二、2016年度职工和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按职工本人的
2015年月平均工资分别乘以单位和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计算(计算所得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元以下的进元计算)。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加上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总额。
三、职工本人的2015年月平均工资以职工本人
2015年1-12月份工资总额相加除以12计算。计算后,职工本人的2015年月平均工资如低于3182元(2015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5303.17元的60%的进元计算值)的,按3182元计算;如高于15910元(2015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5303.17元的3倍的进元计算值)的,按15910元计算;如单位有条件并申请的,经乐清分中心核准,该单位职工最高可按26516元(2015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5303.17元的5倍的进元计算值)计算。
在乐中央和省属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工资基数可参照省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执行,2015年省职工月平均工资
5642.25元。
职工工资总额的计算口径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执行。
四、对部分缴存住房公积金有困难的单位,可按《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温政办〔2007〕
94号)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要求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最低不得低于各5%),需根据《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实施办法》的规定提供相关材料,并经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同意,报乐清分中心核准,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后,予以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对部分原先以“低门槛进入”原则建立住房公积金的非公有制单位,应按逐步到位缴存工资基数和缴存比例的要求进行调整(缴存工资基数不低于2015年度温州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60%,缴存比例单位和职工最低不得低于各5%)。
对经营遇到困难的非公有制企业,可继续按经温州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合力助企强工实施意见的请示》(温公积金[2015]57号)有关文件执行,根据《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乐清分中心关于办理非公企业住房公积金有关业务的通知》(乐公积金
[2014]20号)规定,向乐清分中心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工资基数可按乐清市最低工资标准执行,乐清市2015年最低月工资标准1660元。
对部分按最低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职工,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同意,报乐清分中心核准,可以免缴职工本人部分的住房公积金,但职工所在单位仍应按规定的缴存比例和月平均工资为职工缴存单位部分的住房公积金。
五、城镇个体工商业户、自由职业者以及因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丧失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条件的职工,经本人自愿申请,可按3182元(
2015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5303.17元的60%的进元计算值),最高不得超过5303.17元,按各12%的缴存比例计算2016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全额缴存年度个人住房公积金。
已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未结清)的城镇个体工商业户、自由职业者以及因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其上年度月缴存额高于1274元的,按上年度月缴存额继续全额缴存。
六、各单位应当于7月
15日前向乐清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大厅(乐清市双雁路293弄7号金贸大厦东首二楼)或乐清住房公积金柳市管理所(柳市镇大兴西路400号行政服务中心二楼)报送《2016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调整申报表》(各单位经办人员务必携带U盘),乐清分中心将根据各单位的申报情况,逐一对每一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进行调整。
七、部分机关、事业单位已在今年初对2016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进行调整的,不再调整。
八、2016年度我市范围内的单位在职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补贴缴存比例仍按
10%执行。
附件:《2016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调整申报表》
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乐清分中心
2016
年6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