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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6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调整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6-09-19 00:00 浏览次数: 来源: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作者:文成分中心 字号:[ ]

   全县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文成县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复函》(浙政办函〔2015〕96号)以及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从2016年7月份起,对我县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进行调整,现就有关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缴存比例。2016年度我县范围内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简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以下简称“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按12%执行。
  二、月缴存基数计算方法。2016年度职工和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按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分别乘以缴存比例计算。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元以下的见角见分进元计算。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加上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总额。
  (一)行政人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按职工本人基本工资与规范津补贴之和,即﹛县人事部门核定的2016年6月份的基本工资+2016年6月份科技浮动工资+2015年年终一次性奖金(月均)+2016年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月均)+2016年特殊岗位津贴(月均)+2016年全员绩效奖(月均)+其他(300元)﹜×12%计算。
  (二)事业人员,月缴存基数按职工本人基本工资与绩效工资之和,即﹛2016年6月的基本工资+2016年6月份科技浮动工资+2016年绩效工资(月均)+2015年年终一次性奖金(月均)+2016年特殊岗位津贴(月均)+2016年全员绩效奖(月均)+其他(300元)﹜×12%计算。
  (三)其它单位人员。职工本人的2015年月平均工资如低于3182元(2015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5303.17元的60%的进元计算值)的,按3182元计算;如高于15910元(2015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5303.17元的3倍的进元计算值)的,按15910元计算;如单位有条件并申请的,经分中心和县财政部门核准,该单位职工最高可按26516元(2015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5303.17元的5倍的进元计算值)计算。
  根据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第二届第六次会议上通过的在温中央和省属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的意见,在温中央和省属单位住房公积金工资基数参照省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执行,2015年省职工月平均工资5642.25元。
  三、降低缴存比例和缓存的对象。对部分缴存住房公积金有困难的单位,可按《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温政办〔2007〕94号)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属于企业性质的单位,要求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最低不得低于各5%),根据《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实施办法》的规定提供相关材料,经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同意后,报分中心核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后,予以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对部分按最低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职工,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同意,报分中心审查同意,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核准后,可以免缴职工本人部分的住房公积金,但职工所在单位仍应按规定的缴存比例和月平均工资为职工缴存单位部分的住房公积金,文成县最低月工资标准为1530元。
  对部分原先以“低门槛进入”原则建立住房公积金的非公有制单位,可继续按原先的缴存比例(不低于各5%)申请调整。
  四、其它人员。城镇个体工商业户、自由职业者以及因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丧失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条件的职工,经本人自愿申请,须按2015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5303.17元和各12%的缴存比例计算2016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全额缴存年度个人住房公积金。
  已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未结清)的城镇个体工商业户、自由职业者以及因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其上年度月缴存额高于1274元的,按上年度月缴存额继续全额缴存。
  五、驻文单位。在本县的中央、省属、市属以及外地驻文单位及其职工,亦按以上规定执行。
  六、注意事项。为使各单位能准确按时做好调整申报工作,特提出如下注意事项:
  1、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各类人员工资构成情况计算缴存基数。缴存额调整申报表须按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号顺序填报,缴存额元以下部分不能四舍五入,见角见分一律进元计算。职工人数超过20人的,应提供电子申报表,同时提供纸质申报表,表格一式二份。
  2、对按省月平均工资或市月平均工资3倍及以上标准调整职工月缴存额的单位,必须全员(包括临聘人员和派遣制人员)建立住房公积金,并提供本单位职工缴纳社会养老保险明细,否则单位人员不能以3倍及以上标准进行调整。
  3、为保证月缴存额调整工作一次性到位,请单位经办人员认真核对调整后数据,发现问题及时与分中心联系,避免出现差错,确保顺利完成本次调整工作。
  4、年度内因个人职务职级晋升造成的住房公积金调整,各单位经办人员应于工资科批复的次月15日前将职工最新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报送至分中心。所需材料:住房公积金个人缴存变更清册(盖章)、个人身份证、工资批复文件及工资册。
  5、2016年度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情况验审工作按照《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文成分中心关于开展2015年度结息、对账、验审工作的通知》(文公积金〔2016〕19号)文件要求,与月缴存额调整申报工作同步开展,未同时报送2015年度住房公积金相关验审资料的单位或未实事求是报送验审资料的单位,将不予调整。
  七、报送方式和报送地址。请各单位经办人员于7月15日前向文成分中心报送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的《文成县2016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申报表》和Excel电子文档二份,(各缴存单位如需要单位缴存人员的公积金缴存清册(按账号顺序)电子版资料可到公积金办事大厅拷贝或加我分中心QQ(号码:1920348909),我分中心通过QQ平台直接发送,机关及事业单位需附2016年6月工资册。逾期报送或未报送的单位,将不予调整。弄虚作假不如实申报的,报请县纪检监察部门进行处理。报送地点:文成县行政审批大楼12楼,联系电话:67865042、67833271,QQ号码:1920348909。
  特此通知
  附件:文成县2016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调整申报表
  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文成县财政局
  文成分中心
  2016年6月12日
  抄送: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县委办、县人大办、县府办
  县政协办、县人社局,吴昌亮副县长
  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文成分中心2016年6月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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