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深入发展,人们对国家社会保障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作为我国国家法律强制实施的城镇职工基本社会保障“五险一金”制度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制度也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2013年11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决议报告《中共中央关于全 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历史性的将住房公积金制度写入其中,提出了“健全符合国情的住房保障和供应体系,建立公开规范的住房公积金制度,改进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监管机制”的工作要求,标志着住房公积金已从民众关注升级到中央高层关注的高度。 但是,住房公积金制度作为“五险一金”制度的“一金”制度,与社保的“五险”制度相比,远未达到相同的标准和要求,特别是在非公有制的单位更加明显。为此,2014年6月,省住建厅、省总工会联合发出《关于进一步维护职工住房公积金合法权益的通知》文件,要求全省进一步履行政府部门管理职责,做到违法必究、有诉必查,切实维护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合法权益。同时,要加大部门联动和行政执法的工作力度,进一步扩大制度覆盖面,认每一个职工都能享受到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优惠政策。 因此,为进一步规范非公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工作,强化住房公积金制度落实, 切实维护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合法权益。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浙江省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规定(试行)》、《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实施办法》和省住建厅、省总工会联会文件《关于进一步维护职工住房公积金合法权益的通知》等法规政策文件规定,对非公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做如下规定: 一、非公企业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各类国有企业、集体企业、 群众团体以外的非公有制用人单位。 在职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者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事实上已形成劳动关系的人员以及委托劳动人事代理机构办理劳务手续的社会化用工人员。 二、未办理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非公企业,可按照“低要求建制、低标准缴存”的原则,办理单位缴存登记,为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即每个用人单位都要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办理单位缴存登记,并至少为2个以上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的标准可根据当年最低标准缴存,以后逐步达到按在职职工实际月均工资计算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标准要求。 三、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非公企业,在未达到全部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法规要求以前,要本着“总量保持、稳步提高”的要求,在保持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总量、缴存金额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数和缴存标准。即单位减多少职工,应同时增加不少于减少数的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逐步达到全部在职职工规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目标要求。 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永嘉分中心 2016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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