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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泰顺分中心逾期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2017-11-01 00:00 浏览次数: 来源: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字号:[ ]

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泰顺分中心
逾期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降低贷款逾期率,防范信贷风险,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和《温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贷款的逾期是指借款人在约定的还款日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及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
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逾期贷款催收工作实行贷后管理人专人按月报告的工作制度。
 
第二章 逾期贷款分类
 
第四条   分类标准:
(一)正常贷款状态:借款人一直能正常还本付息,不存在任何影响贷款本息及时、全额偿还的不良因素;借款人累计违约期数在2次(含)以下,并属于偶然情况。
(二)三级风险贷款状态:借款人累计违约3期;借款人虽能还本付息,但已经存在影响贷款本息及时、全额偿还的情况。
(三)二级风险贷款状态:借款人累计违约4-5期;借款人的正常收入已不能保证及时、全额偿还贷款本息,需要通过对外借款、变卖资产等才能归还全部贷款本息。
(四)一级风险贷款状态:借款人累计违约6期(含)或连续违约3期以上;贷款人、担保人已要求借款人处理抵押物。借款人死亡,或依法宣告失踪或死亡。
 
第三章  催收方式及办法
 
第五条   逾期贷款催收工作可采取电话、短信、送达《提前还款函》、《律师函》、媒体公告、住房公积金网站公告等方式,告知借款人按期还款的义务和逾期还款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   借款人出现正常贷款项下的偶然欠款,以短信方式催促提醒;借款人属于三级风险贷款状态,采取电话方式催缴;借款人属于二级风险贷款状态,采取上门催缴的方式进行催缴。
    第七条     借款人属于一级风险贷款状态,要采取上门和借款人、担保人共同协商催缴的方式进行催收。同时,由业务科室提出起诉意见,及时通过法律诉讼手段清收。
 
第四章  催收程序
 
第八条   借款人首期未按合同约定时间归还贷款本息时,由银行负责催收。银行贷后管理人员对借款人通过电话或其他方式催收,并填写《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催收记录表》。
第九条   借款人连续 2 期未按合同约定时间归还贷款本息时,以受托银行催收为主,业务科室协助催收,告知借款人违约情况以及违约责任,并填写《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催收记录表》。了解违约原因,并对催收情况进行记录;通过催收,对每笔贷款的风险形成初步判断,采取针对性措施控制逾期率。
第十条   对于一级风险贷款状态借款人的,以业务科室催收为主,受托银行协助催收,向借款人送达《提前还款函》。属期房预售借款的,业务科室应按照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文本》、《合作协议》的约定,及时书面通知担保人履行还款义务。担保人未按时履行代为还款义务的,由业务科室书面通知受托银行直接从担保人保证金账户扣划资金偿还借款人剩余贷款本息。属现房抵押的,书面通知抵押人借款人还款情况,并告知将对所抵押房屋用以抵偿借款人剩余贷款本息。
第十一条   借款人连续 4-5 期未按合同约定时间归还贷款本息时,在媒体和公积金网站上发催收公告催收。
第十二条   借款人连续 6 期未按合同约定时间归还贷款本息时,业务科室在确认催收无效的情况下,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章 罚 则
 
第十三条   业务科室根据逾期贷款分类,建立通报制度,将催收工作情况进行汇总分析。避免漏催、积压情况出现,提高催收效率。贷后管理人员应每月及时统计逾期贷款名单,及时更新逾期和催收进展信息。对三级风险贷款状态的借款人,经催收仍不归还的,在按上述条款采取措施的同时,由业务科室记入个人不良信用记录,五年内取消其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资格。
第十四条   借款人在约定的还款日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还款,应还款额将计算逾期利息,逾期利率按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借款人归还贷款后,停止计算罚息。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泰顺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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