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6年度住房公积金制度 实施情况验审工作的通知 各缴存单位: 为全面推行和不断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切实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于2017年8月1日至8月31日(节假日除外)对本管理部管辖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开展2016年度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情况验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验审目的 通过验审工作,掌握各单位建立和执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情况,督促各单位依法建立和执行住房公积金制度,以推进我市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全面建立,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验审对象 本管理部辖区范围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和非公企业单位,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 三、验审内容 验审内容为单位和职工是否依法足额、按时缴存住房公积金。验审重点:1、单位各类人员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及缴存住房公积金情况;2、单位未按规定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或未严格执行住房公积金的有关管理规定的情况及原因;3、按规定建立、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计划安排。 四、验审程序 1、单位书面申报;2、管理部受理后审查;3、管理部将审查结果及整改意见反馈给各单位。对已发放《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证》且验审合格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管理部在其《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证》副本的“年检记录”栏上粘贴带有“合格”字样的年审标识;对还未发放《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证》的单位,经验审合格后,管理部向其发放《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证》正本和副本,并粘贴年审标识。对验审不合格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按规定整改合格后,给予办理年审合格手续。 五、单位验审需提供的资料 1、《温州市住房公积金年度验审报告书》(2016年度); 2、《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证》(正本、副本); 3、《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单位登记信息出现更变的,收回原《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证》正本和副本,发放新证。 特此通知 附件:《温州市住房公积金年度验审报告书》 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鹿城管理部 2017年6月22日 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鹿城管理部 2017年6月22日 印发 附件: 温州市住房公积金年度验审报告书 (2016年度) 单 位 名 称: (盖章) 住房公积金账号: 经 办 人姓 名: 联 系 电 话: 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填 表 说 明 1、本年度住房公积金验审报告书用于依照《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的规定已建立住房公积金的单位。 2、本报告书要求使用黑色或蓝色钢笔正楷填写,笔迹应清晰工整。 3、党政机关不需填报批准设立机关。 4、2016年12月末在职职工人数等数据要与上报统计部门的数据相同。 5、单位对未建立住房公积金的人员情况及欠缴必须做出具体原因说明。 6、填报带“﹡”号的“单位经办人”和“单位地址”时,如比照去年内容有变更,请括号说明。 7、社会保险参保人数按在职职工对应人数情况填写。 8、请在单位性质 栏内选择填写以下代码: 01 机关单位 02 全额拨款事业单位 03 差额拨款事业单位 04 自收自支事业单位 05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06 外商投资企业 07 股份有限公司 08 有限责任公司 09 合伙企业 10 股份合作企业 11 个人独资企业 12 社团 13 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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