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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入开展业务材料精简推进住房公积金“最多跑一次”改革的通知
时间:2017-09-27 00:00:00 来源:温州市瑞安公积金 字号:[ ]

关于深入开展业务材料精简推进住房公积金“最多跑一次”改革的通知

各分中心、管理部,各处室:

为全面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最多跑一次”改革决策部署,进一步提升我市住房公积金审批服务效率、优化公共服务环境,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快推进住房公积金“最多跑一次”改革指导意见的函》(建金函〔2017〕601号)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实施政务服务网“四个一”创新工程助推“最多跑一次”改革的通知》(温政办〔2017〕3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实际,经研究决定,一切以便民为出发点,积极开展业务精简,深化公积金“最多跑一次”改革。现就减少业务材料提供、优化业务办理流程、简化业务办理手续等事项通知如下:

一、运用数据共享,简化证明材料

(一)简化无房租赁提取材料

职工因无房通过市场租赁自住住房支付房租的提取申请,婚姻证明材料配偶身份证号码信息齐全的,免提供职工配偶身份证材料,职工应提交的“无房证明”由各管理机构通过市政府大数据平台或“点对点”渠道查询获取,以查询结果直接替代“无房证明”并留档。

(二)简化贷款房屋套数证明

职工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应提交的《家庭房屋套数证明》由各管理机构通过市政府大数据平台或“点对点”渠道查询获取,以查询结果替代留档。

(三)简化二套房贷款材料

职工购买第二套自住住房,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家庭房屋套数证明》中已显示首套房详细信息的,申请人免提供首套房“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

(四)简化住房土地性质认定材料

职工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家庭房屋套数证明》中已显示家庭名下住房土地性质为集体土地的,申请人免提供集体土地上住房的“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

二、运用内部查验,减免重复提交

(五)减免异地购房提取材料

职工在本市行政区域外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并已在购房地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含公转商贴息贷款、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的,在申请购买、翻建、大修提取住房公积金(含偿还公转商贴息贷款提取、偿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或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提取)时,需提供异地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公转商贴息贷款证明,免提供职工或配偶及直系亲属在当地的户籍证明或一-以上在当地的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自住证明材料的要求。

(六)减免偿还商贷提取材料

职工申请偿还商业银行住房消费贷款的提取,首次已提供:1.商业银行的住房消费借款(抵押)合同2.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相关证明材料3.自住证明材料,再次申请该套住房偿还商业银行的住房消费贷款提取时无需重复提供,业务留档材料一并简化

(七)减免预售房提取材料

职工购买预售商品房的提取,首次已提供:1.商品房买卖(或预售、销售)合同;2.增值税普通发票;3.自住证明材料,再次缴纳该套住房购房款后申请提取时无需重复提供,只需提供新缴纳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业务留档材料一并简化。

(八)减免异地转移业务材料

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异地转移,转移至温州行政区域外的,以全国异地转移接续平台打印的《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联系函》直接替代“温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身份证、异地转移开户确认函”;全国异地转入温州的,办理开户手续后凭职工身份证、《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申请表》申请转移接续,免提供其他材料。

三、运用流程调整,优化办理手续

(九)调整提取业务填单流程

职工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取消《温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表单,由《温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通知书》替代。

(十)调整本市内转移业务流程

职工因工作调动等原因,需转移至本市其他管理部、分中心的,减少转出单位签署意见和盖章环节,取消《温州市住房公积金转移申请表》,只需填报《温州市住房公积金变更清册》。

(十一)调整建房提取材料设置

职工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申请提取时,免提供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十二)调整业务查询流程

单位、职工柜面查询单位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业务,由原来的单一向缴存地管理机构查询,调整为可向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任一管理部、分中心查询。

四、运用授权调整,提高办事效率

(十三)审批权限授权调整。

对部分缴存住房公积金有困难的单位,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根据《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温政办〔2007〕94号)规定的条件和《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实施办法》(温公积金〔2010〕108号)规定提供的材料,经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同意,报有关分中心、管理部核准,予以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无需再报市管理中心审批。

五、本通知自2017-10-9日起实施,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