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全面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工作环节,有效防范和降低贷款风险,结合我管理部工作实际,特作如下具体规定: 一、贷前管理 (一)贷款业务经办人员在受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时,应严格按照现行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规定执行,重点核实以下四方面内容: 1、借款人及配偶购建房的真实性; 2、借款人及配偶的信用状况; 3、缴存职工家庭住房套数; 4、“二手房”审查其房屋总价是否明显偏离市场价格。 (二)贷款审批实行面谈加三级审批制度,审查时注意掌握以下原则: 1、借款人及配偶购房行为存在不真实或其购房行为尚不符合贷款政策的,贷款经办人一律不予受理。 2、贷款额度的确定结合借款人和配偶在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近三年)或温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历史信息记录中存在不良信息记录的,按不同情形区分确定:①银行贷款或信用卡存在连续3期(含)或累计6期(含)逾期记录的,在了解其真实原因排除风险后,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按照下降10%执行。②银行贷款或信用卡存在连续4-5期(含)或累计7-11期(含)逾期记录的,在了解其真实原因排除风险后,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按照下降20%执行。③银行贷款或信用卡存在连续6期(含)以上或累计12期(含)以上的,一律暂停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④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历史还款信息中存在累计3-6期逾期记录,在了解其真实原因排除风险后,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按照下降10%执行。⑤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历史还款信息中存在累计7-12期逾期记录,在了解其真实原因排除风险后,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按照下降20%执行。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历史还款信息中存在累计13-17期逾期记录,在了解其真实原因排除风险后,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按照下降30%执行。⑦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历史还款信息中存在连续6期和累计18期以上逾期记录,一律暂停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3、借款人或配偶在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中存在担保信息且借款未结清,担保金额超过100万元以上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按照下降30%执行。 (三)贷款经办人受理贷款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传递至业务科负责人审核,业务科负责人审核通过后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传递至管理部主任室审批。 二、贷中管理 (一)贷款经办人应及时将办理抵押的材料移交至管理部相关抵押登记专员,抵押登记专员收到材料后需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借款人及配偶约定办理抵押登记时间办理抵押登记。 (二)抵押专员领取房屋他项权证或预告抵押登记证明后,应在1个工作日内移交至管理部贷款发放人员,贷款发放人员在收到上述材料后与贷款经办人员共同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发放工作。 (三)建行瓯海支行和瓯海农村合作银行贷款业务经办人员必须对贷款发放工作进行跟踪,确保银行的放款日期与我管理部系统放款日期一致。 三、贷后管理 (一)贷款发放完毕后,贷款经办人员应在5个工作日内整理并装订贷款档案,贷款档案按照纸质档案和抵押物权证相分离保管的原则进行移交,纸质档案和抵押物权证由贷款经办人员分别移交至档案管理专员和抵押物管理专员,移交工作必须在隔月20日前完成,业务科负责人负责移交工作的监督管理。 (二)逾期贷款催收工作由张崇业同志负责,建行瓯海支行和瓯海农村合作银行派驻的贷款经办人员协助催收,同时做好逾期台账的整理工作。 (三)档案管理人员必须加强档案管理工作,严格遵守档案管理制度,确保贷款档案安全完整。 (四)抵押物管理专员必须加强对在贷档案尚未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和预登记转他项权证管理工作,做到按季核查分类处置,督促相关单位和借款人及时办理预告抵押转他项权证抵押工作。针对因各种原因暂无法办理的,做好台账记录做到有据可查。 (五)档案管理人员和抵押物管理专员必须及时对结清贷款的纸质档案和抵押物做好移交工作,提前结清的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每月5日前对上月的结清件进行汇总移交。同时对自然结清的抵押物权证与抵押登记人员妥善衔接,并由抵押登记人员通知借款人及时办理注销手续,特殊因借款人等原因未及时办理注销的做好记录。 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瓯海管理部 2020年3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