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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公开 通知公告
索引号 12330300769628796Q/2025-00026
组配分类 通知公告 发布机构 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生成日期 2025-03-1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指南(2024年09版)
时间:2025-03-18 15:15 浏览次数: 来源: 作者: 字号:[ ]

所需材料未注明复印件的,均须提供原件。每月1日—11日(节假日除外)受理当月缴存变更业务,18日号之后受理次月缴存变更业务。12日-17日之间暂停受理线上线下业务。

一、单位建缴:

提供《浙江省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登记表》(盖章),营业执照(机关事业单位可提供单位设立文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单位建缴后,应同步办理职工建缴或转入手续。

二、网上办事大厅开户

经办人本人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温州市住房公积金单位用户网厅业务开通(变更)申请表》(盖章)、《住房公积金网厅业务授权书》(盖章)、《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网上业务系统用户协议(单位)》(盖章)。

三、职工建缴:

1、单位职工建缴:提供《浙江省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登记表》(盖章)、职工有效期内身份证复印件。

2、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自愿缴存登记:本人带有效期内身份证、银联卡。社会养老保险由单位缴纳的职工不能申请个人自愿缴存;非本市户籍人员申请个人自愿缴存需已在本市个人缴纳社会养老保险。

四、职工转移:

1、本市行政区域内转移:原单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停缴手续后,由新单位填写《浙江省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登记表》(盖章)。

2、调出本市行政区域:原单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停缴手续满6个月后,由转入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发起转出流程,停缴未满6个月的转移申请不予审核通过。

3、本市行政区域外调入:职工正常缴存满6个月后,可带身份证到管理部填写《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申请表》(委托单位经办人代办的,需将身份证复印件及申请表交由经办人,单位出具《集中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申请委托书》),由管理部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发起转入流程。

五、职工停缴:

提供《浙江省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封存登记表》(盖章)。已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含“公转商”贷款)的职工,停缴后如无新单位接收,需办理个人缴存手续直至新单位接收或贷款结清。

六、补缴:

填写《浙江省住房公积金单位职工补缴登记表》(盖章),提供补缴情况说明及工资册、录用文件或劳动合同等材料。

七、缓缴或降低缴存比例:

填写《浙江省住房公积金降低缴存比例和缓缴申请表》(盖章),提供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大会同意降低缴存比例决议原件、经审计的上年度财务报告原件及复印件(要求财务状况为严重亏损)。降低缴存比例期限为1年(每年7月至次年6月),到期后如需继续降低缴存比例,应重新申报。

八、单位信息变更:

填报《浙江省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信息变更登记表》(盖章),提供单位信息变更后的相关证明材料,如新的营业执照,银行开户许可证等。已开通网厅业务的单位变更经办人信息后应重新办理网厅开户手续。

九、个人免缴:提供经单位同意(盖章)的《浙江省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免缴申请表》,。个人免缴期限为1年(每年7月至次年6月),到期后如需继续免缴,应重新申报。

十、个人信息变更:

填报《温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缴存登记信息变更申请表》(盖章)。如因单位错误申报造成个人信息差错,须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核实更正;如原个人身份信息发生变动,须凭借公安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办理变更。

十一、单位封存与注销:

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撤销、破产或解散等情形的,提供《浙江省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封存、注销登记表》(盖章),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破产的批准(或证明)文件。

十二、年度验审:

年度验审每年一次,一般为每年的8月,具体以管理机构发布的公告为准。

十三、年度月缴存额(基数)调整:

原则上每年调整一次,一般为7月1—15日,具体以管理机构发布的公告为准。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基数)一经确定,年度内不因职工个人职务变动等再作调整。

相同条件和材料只准予提取一次,可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或浙里办APP在线办理,窗口办理材料需原件。

共性材料:职工本人有效期内身份证及I类银联储蓄卡(在温州地区开户);如夫妻双方以同一事项申请提取或所持材料为配偶所有的,需提供结婚证。由配偶或父母、子女代办的,需提供关系证明及代办人员身份证;他人代办的,需提供委托公证书及代办人员身份证。

不同提取类型对应材料:

十四、因住房消费申请提取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取[①][②][③]:需在购建房后12个月内提出申请。高层次人才(以高层次人才证明为准)在缴存地、户籍地购买住房的,可自购房之日起 3年内,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可按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商品房参照增值税普通发票时间;二手房参照契税完税凭证及不动产权证书填发时间;经济适用房、拆迁安置房、三产(劳力)安置房、农房集聚改造等可以参照购房款收据、增值税普通发票时间;建造、翻建住房参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填发时间;大修住房参照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书时间;加装电梯参照施工安装协议签订时间;老旧小区改造参照开工单时间。

1、存量房(二手房)[④]:提供不动产权证书、税收缴款书(契税)、增值税普通发票。

2、预售商品房:提供增值税普通发票;首次以该房产提取的还需提供已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3、经济适用房:提供增值税普通发票或购房款收据;首次以该房产提取的还需提供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或批准文件。

4、拆迁户回购安置房:提供增值税普通发票(或购房款收据及银行支付凭证);首次以该房产提取的还需提供拆迁安置协议。

5、村三产、劳力安置、农房集聚:提供购房款收据、银行支付凭证;首次以该房产提取的还需提供购房合同或协议。

6、公有住房:提供公房出售分户审批证明、公有住房买卖合同、增值税普通发票(或购房款收据及银行支付凭证)。

7、自建住房:提供建房用地审批证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8、翻建住房:提供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及土地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9、大修住房:提供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C级以上危房需要大修的鉴定报告书。

10、加装电梯提取:提供部门联审会议纪要、不动产权证、施工安装协议、费用筹集分摊方案

11、老旧小区改造:属地街道出具的老旧小区改造项目证明、不动产权证、项目立项批复文件、老旧小区改造开工证明、老旧小区改造个人分摊支付费用证明、身份证及关系证明等材料,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名下的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老旧小区改造计划中个人分摊支付的费用金额。。

12、支付新建商品住房首付:经住建部门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温州市缴存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新建商品住房首付款承诺书》

以上2-6所列如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可参照购买自住存量房的相关材料申请提取。

(二)、偿还因购房(不含别墅、排屋)而引起的住房按揭贷款的提取④[⑤]

1、商业银行住房按揭贷款:借款合同须在购房后6个月内签订,提供近12个月内的按期还贷明细或提前还款凭证(自提取之日往前倒推,经银行盖章)。首次以该笔按揭申请提取的,还需提供不动产权证书或商品房买卖合同、银行借款合同(含抵押合同或抵押物清单,复印件需银行盖章)。

2、住房公积金(含公转商)贷款[⑥]:住房公积金还款信息由管理部打印(若近12个月还款明细显示有连续3期或累计6期逾期记录,不予提取)。

3、组合贷款:需同时提供以上1、2所需材料。

(三)、无房租赁提取:提供市区无房证明、结婚证或《单身申明具结保证书》(需本人到场签署)。无房证明可书面授权管理部工作人员查询打印。一次申请提取的月份最多不超过12个月,已提取的月份不重复计算。

十五、因生活困难申请提取

(一)、低保、特困人员:提供有效期内的低保证或者特困证[⑦],一次申请提取的月份最多不超过12个月,已提取的月份不重复计算。。

(二)、因重病、大病造成家庭生活困难:提供职工本人或配偶及其直系亲属重病、大病诊疗证明书、配偶或直系亲属关系证明、一年内的住院治疗费用结算凭证(提取金额不超过个人自付金额,院外购药发票须有医院处方)。

十六、因丧失缴存条件申请提取(此种情形为销户提取,需先由单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停缴手续。)

(一)、退休提取:提供退休审批手续或退休证(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无需提供)。

(二)、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1、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需封存满6个月后方可提取。

2、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未再就业的:提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或失业证、劳动能力鉴定主管部门出具的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证明。

(三)、出国、出境定居:出国、出境定居的出境卡或签有定居内容的护照(或居留证)以及经公安部门认可的翻译机构出具的中文翻译件。

(四)、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提供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证明材料、提取人身份证、提取人本地银联卡(I类账户)、提取人与死亡职工的关系证明、单位盖章的《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委托证明》[⑧]。


[①]职工购建自住住房申请提取的,需正常连续缴存满6个月以上,提取本人账户后余额不足的其配偶或父母、子女可以提取,申请时需另外提供结婚证或亲属关系证明。购房人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需另外提供正常缴存证明或明细;购房人无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其父母、子女不可提取,其配偶需符合购房时间在婚姻存续期间方可提取。

[②]职工在温州地区以外购买自住住房或偿还住房消费贷款的,首次提取时须另外提供购房地的以下自助证明材料之一:1、职工本人或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正常缴存证明;2、职工本人、配偶、父母或子女的户籍证明;3、该房产在购房地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合同。

[③]如同一套住房在12个月内存在多次交易过户行为的,原则上只核准一次购买该套房的提取申请。

[④]职工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既有住宅列入县(市、区)级政府老旧小区改造计划,并已实施改造的可办理老旧小区改造提取。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老旧小区改造计划中个人分摊支付的费用金额。

[④]职工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可办理加装电梯提取。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费用筹集分摊方案的分摊金额

[⑤]偿还商业银行住房消费贷款的提取,职工办理商业银行住房消费贷款条件需符合我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

[⑤]职工偿还住房消费贷款提取的额度为申请提取之日起往前推算一年内的已还本息,在该期限内已发生偿还住房消费贷款提取的,则提取上次提取之日至本次提取之日期间的已还本息。已签订按月内转还贷协议(含公积金贷款、“公转商”贷款)的借款人及配偶,在协议生效期间不可再就该笔贷款申请还贷提取。还贷提取限夫妻双方,需先提取完借款人账户余额,仍不足的,方可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借款人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其配偶需符合购房时间在婚姻存续期间方可提取。

[⑥]温州地区以外住房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公转商”贴息贷款)的,参照商业银行按揭贷款提供资料,借款人为配偶的,需另外提供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明细。

[⑥]租房提取金额不超超过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的提高租赁提取额。例外情况:一是新市民(非温州户籍)、青年人(40周以下),在县(市)行政区域缴存地范围内无自有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可按照本人住房公积金当前实际月缴存额全额提取住房公积金。首次提取月份不超过12个月,之后提取月份=本次提取-上次提取。二是高层次人才无房租赁住房的,加收租房合同、租房收据、高层次人才证明,可每年按实际支付的房租提取本人及其配偶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⑦]低保、特困人员及家庭生活困难提取的金额不得超出民政部门发给的最低生活补助标准。

[⑧]《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委托证明》须经单位盖章,且由所有法定第一顺位继承人签字并按指模确认,其他法定第一顺位继承人已故或其他情形的应提供相应说明。无第一顺位继承人或无法提供关系证明的需提供遗产继承公证书或法院判决书。

十七、申请条件

1、申请人已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自贷款申请之日起往前推移计算),且所购房产(不含别墅、排屋)为家庭(含未成年子女)名下首套或第二套住房;

2、申请人及配偶无在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且已获得过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次数未超过2次(2018年6月1日前的,统一计算为1次贷款次数);

3、夫妻双方具有良好的个人信用,且购房所需自付款项已落实并投入使用;

4、申请人为产权人或产权共有人,且夫妻任意一方未就所购房产申请过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所购房产无抵押。

十八、申请资料

(一)、不同购房类型对应材料

1、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新建住房(增量房)[①]

购买新建商品房:提供经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动产登记证明(预告登记)。

购买经济适用房:提供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增值税普通发票、经济适用房的审批文件或证明、不动产登记证明(预告登记)。

拆迁户回购安置房:提供拆迁安置协议书、定位证明单、房款结算单、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动产登记证明(预告登记)。

2、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存量房)[②]

提供不动产权证书、税收缴款书(契税)、增值税普通发票;第三方收款人身份证复印件及I类银联借记卡复印件。

(二)、基本资料

提供身份证、婚姻情况证明[③]、户口簿、受托银行Ⅰ类借记卡[④]、家庭住房套数证明[⑤]、个人征信报告[⑥]。已有房产属集体土地性质的,不计算套数,申请时需提供房屋所有权证、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或土地性质证明。

(三)、个人住房公积金转商业贴息贷款、组合贷款

除需提供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所需的所有材料外,还应提供受托银行规定的材料,详细可咨询管理部大厅各受托银行窗口。

十九、按月内转还贷

借款人及配偶带双方身份证到管理部窗口签订委托按月内转还贷协议(夫妻双方应同时到场),或通过网上业务大厅自助办理。

二十、提前还款资料

1、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正常还款1期(不含到位期利息)后,借款人可携身份证及银行卡到管理部窗口刷卡还款,每月20日(遇节假日顺延)为贷款还款日,无法受理。每月限提前还款1次,还款本金金额不少于1万元。

2、个人公积金转商业贴息贷款:向受托银行申请。

二十一、办理流程

(一)、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 (存量房)

二十二、异地缴存贷款

(一)、异地缴存温州贷款:

需另外提供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出具的《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证明》(自出具之日起两个月内有效)、住房公积金缴存明细(近12个月以上),贷款次数根据缴存地及本市合并计算。

(二)、温州缴存异地贷款:

缴存人带身份证到管理部大厅开具《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证明》或通过网上业务大厅自助打印,贷款政策请向贷款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咨询。

注:①组合贷款部分由于银行内部审批需若干个工作日,具体请向银行工作人员咨询。

②从办理抵押登记到抵押登记生效所需工作日,具体按不动产登记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③房开盖章事宜具体由借款人和房开公司联系。

二十三、贷款范围

缴存人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名下第一套房或二套房。缴存人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住房套数认定范围,以不动产登记部门记载的购房所在地县(市)级行政区域范围内房屋信息为准,已拥有的房屋使用土地性质为集体所有的,申请

住房公积金贷款时不计入住房套数。

二十四、贷款期限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最高年龄不超过65周岁,实际放款日与到期日以借款借据为准。

二十五、贷款比例

缴存职工家庭购买、建造、翻建、大修首套住房,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20%;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家庭第二套住房,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30%。房龄30年(不含30年)以上或房屋结构为木结构或砖木结构的,贷款最高比例不得超过所购房屋总价的50%。

二十六、贷款次数

职工家庭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已使用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含公转商贴息贷款、异地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2次的,暂停其第3次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申请。2018年6月前已获得过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含已结清的),均计算为1次贷款次数。

二十七、贷款额度

1、贷款额度=借款人近一年的住房公积金月平均余额×按缴存时限确定的倍数+配偶近一年的住房公积金月平均余额×按缴存时限确定的倍数(贷款额度计算至千元,取千元整数)。

(1)缴存时限与倍数确定表

缴存时限标准

倍数确定

≧ 6个月≦12个月

7倍

>12个月≦24个月

8倍

>24个月≦36个月

9倍

>36个月≦48个月

10倍

>48个月≦60个月

11倍

>60个月≦72个月

12倍

>72个月

13倍

(2)贷款额度


最低

最高

单人缴存

25

65

双人缴存

35

100

借款人贷款时确定的每月归还贷款本息额最高不得超过借款人及配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收入的60%。借款人选择还款方式(按月分期等额本金或等额本息)及还款期限时,其贷款还款能力受借款人及配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收入最高不超过60%的还贷比例的控制。

(3)附加额度

(高层人才政策、多孩政策、绿色建筑政策不叠加,共富额度可叠加)

1、高层次人才


最高额度

备注

F类及以上

在按规定比例支付首付款后,可贷额度按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的双人缴存最高贷款额度计算

1、每人每户最多只享受一次。2、不受还款额限制4、可超最高额度

C、D类人才和具有博士学位的E类人才

在按规定比例支付首付款后,其可贷款额度可按贷款地住房公积金双人缴存最高贷款额度上浮50%申请公积金贷款

1、限首套2、每人每户最多只享受一次。3、不受还款额限制4、可超最高额度

A、B类人才

在按规定比例支付首付款后,可全额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1、限首套2、每人每户最多只享受一次。3、不受还款额限制

4、可超最高额度

2、多孩支持


最高额度

备注

生育二孩(2016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

在按规定计算后的贷款额度基础上上浮20%

1、不受还款额限制

2、可超最高额度

生育三孩(2021年5月31日以后出生的)  

可贷额度在按规定计算后的贷款额度基础上上浮50%

1、不受还款额限制

2、可超最高额度

3、共富额度


最高额度

备注

新市民(非温州户籍)、青年人(40周岁以下)

在按规定计算后的贷款额度基础上可附加15万元共富安居额度

1、不受还款额限制

2、限首套

3、可超最高额度

4、绿色建筑


最高额度

备注

购买经市住建部门认证的绿色建筑住房

可贷额度在按规定计算后的贷款额度基础上可上浮10%,

1、不受还款额限制

2、不超过最高额度

二十八、还款方式

1、等额本金     2、等额本息

贷款人可自主选择还款方式,借款合同签订后不能变更还款方式。

二十九、征信情况

1、审核范围:借款人及配偶在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近三年记录和温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近三年信息记录存在逾期信息的:

2、货款额度:


连续逾期

累计逾期

下调10%

6期〉连续逾期≥3期

12期〉累计逾期≥6期

下调20%

连续逾期≥6期

累计逾期≥12期

风险因素不能排除

不予核准贷款申请

文件依据

温公积金〔2024〕号49号《于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若干业务政策的通知》

温房联办〔2023〕2号关于进一步优化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

温公积金〔2023〕48号《关于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若干业务政策的通知》

温公积金〔2021〕21号《关于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若干业务政策规定的通知》

温公积金〔2018〕33号《于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若干业务政策规定的通知》

温公积金〔2014〕83号《关于调整我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通知》

温公积金〔2013〕132号《关于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人家庭住房情况审查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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