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2330300769628796Q/2025-00082 | ||
组配分类 | 通知公告 | 发布机构 | 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生成日期 | 2025-08-06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为进一步适应房地产市场供求关系发生重大变化的新形势,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作用,“以房留人、租购并举”帮助职工解决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更大力度推动房地产市场止跌回稳,助力温州“强城行动”和“双万城市”建设。结合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实际,现对我市住房公积金若干业务政策作如下调整: 一、优化灵活就业人员申请贷款连续缴存认定条件 1. 灵活就业人员申请住房公积金开户或启封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时,可自开户或启封之日起往前补缴最多3个月,补缴月数计入连续缴存月数。灵活就业人员缴存开户、补缴、基数调整等业务必须本人办理;本人无法到场办理,由他人代办的,必须有本人签字的委托书。 二、坚持以租为先,进一步优化无房提取政策 2. 提高无房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额度。缴存职工家庭在以县(市)级行政区域划定的缴存地范围内(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洞头区作为一个缴存地区域范围)无自有住房的,申请无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每月可提取额度由1800元提高至2000元。 3. 加大对多孩家庭支持力度。按照国家生育政策生育多孩(2016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的缴存人家庭无自有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可参照“随时提、全额提”政策,以本人申请时住房公积金实际月缴存额随时、全额提取住房公积金。其中,首次提取最长提取月份不超过12个月,之后每次提取最长提取月份按不超过其上一次无房提取至本次无房提取的间隔月份计算。 三、支持刚性和改善型住房需求,进一步优化贷款政策 4.进一步调高全市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职工夫妻双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家庭,最高贷款额度从100万元调整至130万元;单人缴存家庭最高贷款额度从65万元调整至80万元。 5.降低缴存职工购房首付比例。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买家庭第二套住房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从30%调整为20%;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15%,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范围参照《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设筹集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实施意见》(温政办〔2024〕70 号),以住建部门认定为准。 6.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人年龄上限。将住房公积金贷款人年龄上限,男性从最高不得超过65周岁调整为不得超过68周岁,女性维持65周岁不变。 7.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办法,原“以近一年住房公积金月平均余额乘以按缴存时限确定的倍数计算贷款额度”调整为“以近一年住房公积金月平均余额乘以适时倍数计算贷款额度”。 计算公式为:贷款额度=借款人近一年的住房公积金月平均余额×适时倍数+配偶近一年的住房公积金月平均余额×适时倍数(贷款额度计算至千元,取千元整数)。 (1)月平均余额是指职工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时近12个月的月均余额(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月数计算)。 (2)经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审议确定,当前适时倍数拟定为15倍。 8.实行退役军人贷款附加额度政策。我市退役军人在我市县(市、区)行政区域内购置家庭首套住房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可贷额度在按规定计算后的贷款额度基础上可附加15万元拥军共富贷额度,附加后不受贷款还款能力不得超过借款人及配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收入的60%的限制,不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的限制。该政策与新市民、青年人附加的15万元共富安居贷额度不重复享受。 9.进一步支持住房消费家庭代际互助提取。对于已办理个人住房贷款(含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和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其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父母、子女)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协助还贷,提取总额上限为过去12个月实际偿还的贷款本息总额。 四、优化住房公积金操作口径 10.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和偿还因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而引起的住房消费贷款提取,原规定“原则上须先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存储余额,不足部分方可由其配偶、父母、子女申请提取”,现调整为“原则上先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存储余额,其配偶、父母、子女也可申请提取,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当期住房消费金额”。 11.取消我省非缴存地、非户籍地购房、还贷提取必须提供本人、配偶或直系亲属省内自住证明的限制,调整为“我市缴存职工在省内非缴存地、非户籍地购房”提供相应的购房、还贷事项材料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省外的保持不变。 12.进一步优化大病提取材料。职工办理大病提取事项时,要求提供的“院外购药发票还须有医院处方”,此处的“医院处方”不局限于医院纸质处方,可用医保电子处方,或拥有医保资格的药店提供的购买票据等代替。 13.关于长期欠缴单位账户及职工账户的处理。已连续3个月及以上没有托收成功记录,经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核实企业注销、吊销的,或单位连续6个月及以上欠缴公积金的,管理机构专人发起电话和书面催缴,电话和书面催缴无法到达(要台账记录或收不到送达回证)的,予以在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方网站上进行公告。官网公告之日起2个月内单位没有向管理机构办理补缴、续缴或没有托收成功记录的,应予以封存单位账户。 五、其他 上述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通知未涉及的政策,仍按原规定执行。以前政策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执行本通知。 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5年8月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