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2330300769628796Q/2026-1010542923 | ||
| 组配分类 | 部门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 生成日期 | 2026-04-2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统一编号 | 便签〔2026〕2号 | ||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住房公积金使用管理机制,适应房地产市场供求关系发生重大变化的新形势,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在降成本、促消费、惠民生等方面的作用,现就调整优化我市住房公积金政策通知如下: 1.放宽提取时间限制。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可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发生之日起的36个月内向管理机构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消费贷款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最高提取额度为申请之日起往前推移计算36个月内已还本息金额,在该期限内已发生偿还住房消费贷款提取的,最高提取额度应为该期限内尚未提取的已还本息金额。(该政策自实施之日起执行,之前的不再追溯。) 2.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契税。缴存职工家庭购买温州市行政区域内自住住房产生的契税,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及配偶可凭家庭名下自有住房的不动产权证书、契税完税凭证,在缴纳契税的36个月以内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每套住房每人仅限提取一次,合计提取金额不超过缴纳的契税总额。(该政策实施之日起产生的契税予以提取,之前的不再追溯。) 3.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缴存职工家庭购买温州市行政区域内自住住房产生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及配偶可凭不动产权证书或购房合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缴纳发票,在缴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36个月以内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每套住房每人仅限提取一次,合计提取金额不超过缴纳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总额。(该政策实施之日起产生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予以提取,之前的不再追溯。) 4.推出无房租赁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缴存职工可以凭身份证明、婚姻证明、不动产查询证明,就近到住房公积金窗口办理无房租赁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授权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每月将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中的相应金额,提取到缴存职工指定的本人名下的银行卡账户。 5.优化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职工家庭购买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可将借款人及其共同借款人在申请贷款日前(含当月)近12个月内,因无房租赁、购房、偿还住房消费贷款、支付首付款、契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等住房消费原因已提取的住房公积金,纳入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 附件:1.无房租赁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授权书 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6年4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