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2330300769628796Q/2020-00039 | ||
组配分类 | 部门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生成日期 | 2020-03-16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废止 | 文号 | 温公积金〔2020〕9号 |
统一编号 | ZJCC16-2020-2001 |
各缴存单位、职工: 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做好住房公积金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建办金函〔2020〕71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妥善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建金〔2020〕23号)文件精神,切实减轻疫情对企业和职工的影响,现就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在与企业职工充分协商一致的前提下,可按规定申请在2020年6月30日前缓缴住房公积金,申请缓缴时,企业应提出补缴方案,缓缴期满后及时补缴。缓缴期间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受疫情影响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企业,企业在与职工充分协商一致的前提下,可在2020年6月30日前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继续缴存的,自主确定缴存比例;停缴的,停缴期间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正常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三、2020年2月至6月期间,受疫情影响未能按时足额及时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和自愿缴存者,允许在2020年7月底前进行“逾期补缴”。其间,单位和所属职工视同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申请贷款时不受影响。 四、受疫情影响,职工未能在规定的住房消费时限内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业务的,可延期至2020年6月30日前办理。职工因无房租赁住房支付房租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每月提取额度最高由不超过1000元提高至不超过1200元。 六、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已发文件与此文件不一致的,以此文件为准。 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温州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温州市中心支行 2020年3月16日 |
[附件下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