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2330300769628796Q/2021-00018 | ||
组配分类 | 部门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生成日期 | 2021-07-26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文号 | 温公积金〔2021〕41号 |
统一编号 | ZJCC16-2021-2001 |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政策,更好地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作用,根据现阶段我市住房公积金运行管理情况,经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四届一次会议审议批准,决定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若干业务政策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提取业务相关政策规定 (一)调整提取业务的住房消费时限要求 1.将“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须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发生之日起的6个月内向管理机构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未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发生之日起的12个月内向管理机构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统一调整为“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须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发生之日起12个月内向管理机构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2.将“职工偿还因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而引起的住房消费贷款的,须在偿还住房消费贷款之日起的6个月内向管理机构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和“职工偿还因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而引起的住房消费贷款的,当期的计算期限最长为一年”统一调整为“职工偿还因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而引起的住房消费贷款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须在偿还住房消费贷款之日起12个月内向管理机构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二)支持老旧小区改造提取住房公积金。职工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既有住宅列入县(区)级以上政府老旧小区改造计划,并已实施改造的,凭不动产权证、既有住宅列入县(区)级以上政府老旧小区改造的计划、老旧小区改造开工单、老旧小区改造个人支付费用等材料,其实施改造计划中个人分摊支付的费用,可申请办理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 二、调整贷款业务相关政策规定 (一)统一市区贷款额度。将洞头区(含瓯江口产业集聚区)原最高贷款额度“双职工60万,单职工40万”调整为“双职工70万,单职工50万”。 (二)取消逾期情况说明及银行确认逾期清单。将“借款人及配偶在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记录和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近三年信息记录存在逾期信息的,应提供逾期情况说明及银行确认逾期清单,管理机构应按不同情形相应下调贷款额度,并在《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审批表》中予以核定。”调整为“借款人及配偶在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记录和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近三年信息记录存在逾期信息的,管理机构应按不同情形相应下调贷款额度,并在《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审批表》中予以核定。”取消关于需要提供逾期情况说明及银行确认逾期清单的规定。 三、进一步加大高层次人才公积金优惠政策 (一)调整我市高层次人才贷款优惠政策。我市高层次人才在温州市区、各县(市)购买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其可贷额度在按规定比例支付首付款后,贷款最高额度可按贷款地住房公积金双人缴存最高贷款额度申请贷款。其中,我市A、B类人才购买在温州市区、各县(市)购买家庭首套自住住房的,在按规定比例支付首付款后,可全额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我市C、D类人才和具有博士学位的E类人才在温州市区、各县(市)购买家庭首套自住住房的,在按规定比例支付首付款后,其可贷款额度可按贷款地住房公积金双人缴存最高贷款额度上浮50%申请公积金贷款。以上关于高层次人才贷款额度的优惠政策,每人每户最多只享受一次。 (二)放宽我市高层次人才购房提取政策。将“高层次人才购买温州市行政区域内的自住住房,自购房之日起的24个月内可提取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调整为“高层次人才在缴存地、户籍地购买住房的,自购房之日起3年内,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可按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 四、其他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以前政策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执行本通知。 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1年7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