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龙湾管理部 印章使用管理办法

[日期:2023-09-20 19:36:31 ]来源: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龙湾管理部(以下简称“龙湾管理部”)印章的管理,维护印章的严肃性,确保印章安全使用和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国发〔1999〕25号)和《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印章管理办法》(温公积金〔2013〕51号),结合龙湾管理部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总则

1、本办法所指印章包括龙湾管理部行政印章、党支部印章、业务专用印章,专门用于公务业务事项的单位负责人等有关人员印章。

2、龙湾管理部行政印章是按照国家规定,代表本单位的法定名称,体现本单位的权力、凭信和职责,由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正式批准刻制的公章。

3、龙湾管理部综合科是本单位公章的综合管理部门,业务专用印章有业务管理科负责管理。

二、印章的刻制、启用与更换

4、本办法所指的行政印章(含钢印、电子章)由综合科报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批准后统一制发。

5、本办法所指的党支部印章由综合科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报有关部门批准后,综合科办理刻制手续、备案。

6、本办法所指的其他各类印章,由科室负责人签署意见,向综合科提出申请,经主任批准后由综合科办理刻制手续、备案,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刻制。

7、本办法所指的业务专用章(如贷款专用章、缴存专用章、校对章、核对章、原件相符章等)可以刻制多枚,但每一枚必须用阿拉伯数字区别。

8、新印章启用应事先发布启用通知并做好压印备案登记。

9、对字迹已经模糊或缺损的印章要及时向综合科申请换发或换刻。更换印章不再发启用通知。更换印章时应在领取新印章时上缴原印章,并由综合科负责销毁。

三、印章的管理

10、行政印章、主任签名章存放和使用地点在综合科,党支部印章存放和使用地点由党支部书记指定,业务专用印章存放和使用地点在业务办事窗口,其他有关人员印章由个人自行保管,使用时报备至综合科。未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均不得将印章带出存放地点使用。

11、因特殊原因,确需到存放部门以外地点使用本单位印章的,应经主要负责人审批同意,并填写《龙湾管理部印章外出使用审批单》(附件1)方可借用带出。派遣专人携带前往并及时归还。

12、龙湾管理部单位行政印章和主任签名章管理由综合科负责人负责,党支部印章由党支部书记指定专人负责,业务专用印章由业务科指定专人负责。印章保管严格履行审批登记手续,防止丢失和滥用。

13、印章不使用时,必须锁于保险柜或抽屉内。

四、印章的使用

14、本管理办法所指各类印章使用由印章管理人员代行使用权。各类印章的使用前应及时向印章管理人员登记备案,存档备查。

15、龙湾管理部行政印章应根据主任或副主任的指示,经批准使用。其他各类印章使用前,应报经相应负责人批准使用。

16、以本单位名义发往外单位的公文,必须经单位负责人签发后,然后加盖本单位印章。

17、上报的统计报表、有关证件、函件、报告等需加盖本单位印章的,应经呈报所属科室负责人审阅签名,经分管主任或主任签名同意后方可办理。需盖主任印章的,经主任签名同意后,方可办理盖章和登记手续。

l  18、以党支部名义上报下发的各类公文、信函、报表等,须经党支部书记签发后,加盖党支部印章。

19、所有介绍信、说明等一般往来信函,应一式两联,统一编号,方可加盖印章,底联应存档备查。                                     

20、一般不允许开具空白介绍信、证明,如因工作需要或其它特殊情况确需开具的,必须经综合科负责人同意后方可开出,持空白介绍信外出工作,归来必须向综合科汇报其介绍信的用途,未使用者必须交回。

21、使用管理部各类印章时,应严格履行审批及登记手续。登记的项目包括:盖章日期、盖章内容、份数、审批人、经办人等。用印人员在用印时要审阅、了解用印内容,核实、清点用印数量,填写《龙湾管理部公章使用登情况登记簿》(附件2),并经批准人签字后方可用印。用印人员盖章时要规范,盖出的印章应端正、清晰、美观,不能歪斜或颠倒。落款处加盖的印章应“骑年压月”。

22、用印人员一定要坚持原则,对不符合规定的用印,用印人有权拒绝并向负责人汇报。用印人不得擅自用印,违者追究责任。

五、附则

23、印章因管理不善而造成损失的,直接追究印章管理人员和科室负责人的责任。

24、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龙湾管理部

2023年9月18日